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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配式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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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                                   GB ××××× – 202×
 
装配式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al quality acceptance of prefabricated building engineering
(征求意见稿)
 
 
 
 
 
 

20××-××-××发布                20××-××-××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装配式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al quality acceptance of prefabricated building engineering
GB ××××× – 202×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2×年××月××日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2×  北  京
目     次
1  总   则 1
2  术   语 2
3  基本规定 5
4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 7
4.1  一般规定 7
4.2  进场验收 8
4.3  过程验收 21
4.4  实体检验 25
5  装配式钢结构工程 27
5.1  一般规定 27
5.2  进场验收 27
5.3  过程验收 30
5.4  实体检验 33
6  装配式木结构工程 38
6.1  一般规定 38
6.2  进场验收 39
6.3  过程验收 43
6.4  实体检验 47
7  装配式外围护工程 49
7.1  一般规定 49
7.2  进场验收 51
7.3  过程验收 60
7.4  实体检验 69
8  设备与管线工程 70
8.1  一般规定 70
8.2  进场验收 70
8.3  过程验收 71
8.4  实体检验 74
9  装配式内装修工程 76
9.1  一般规定 76
9.2  进场验收 77
9.3  过程验收 80
9.4  实体检验 87
10  装配式模块建筑工程 88
10.1  一般规定 88
10.2  进场验收 88
10.3  过程验收 92
10.4  实体检验 97
11  装配式建筑工程 99
11.1  一般规定 99
11.2  分项工程验收 100
11.3  分部工程验收 101
11.4  单位工程验收 101
附录A 钢筋套筒灌浆连接灌浆饱满性检验 103
附录B 钢筋浆锚搭接连接灌浆饱满性检验 104
附录C 叠合剪力墙现浇混凝土成型质量检验 105
附录D 外墙板接缝防水性能检验 107
本标准用词说明 108
引用标准名录 109
附:条文说明 113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1
2  Terminologies 2
3  Basic Requirements 5
4  Assembled Concrete Structure Engineering 7
4.1  General Requirements 7
4.2  Site Acceptance 8
4.3  Process Acceptance 21
4.4  Entitative Inspection 25
5  Assembled Steel Structure Engineering 27
5.1  General Requirements 27
5.2  Site Acceptance 27
5.3  Process Acceptance 30
5.4  Entitative Inspection 33
6  Assembled Timber Structure Engineering 38
6.1  General Requirements 38
6.2  Site Acceptance 39
6.3  Process Acceptance 43
6.4  Entitative Inspection 47
7  Assembled Envelope Engineering 49
7.1  General Requirements 49
7.2  Site Acceptance 51
7.3  Process Acceptance 60
7.4  Entitative Inspection 69
8  Facility and Pipeline Engineering 70
8.1  General Requirements 70
8.2  Site Acceptance 70
8.3  Process Acceptance 71
8.4  Entitative Inspection 74
9  Assembled Interior Decoration Engineering 76
9.1  General Requirements 76
9.2  Site Acceptance 77
9.3  Process Acceptance 80
9.4  Entitative Inspection 87
10  Assembled Module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88
10.1  General Requirements 88
10.2  Site Acceptance 88
10.3  Process Acceptance 92
10.4  Entitative Inspection 97
11  Assembled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99
11.1  General Requirements 99
11.2  Acceptance of Subdivisional Project 100
11.3  Acceptance of Section Project 101
11.4  Acceptance of Unit Project 101
Appendix A Grouting Full Inspection of the Steel Sleeve Grouting Connection 103
Appendix B  Grouting Full Inspection of the Steel Grouting Anchor Lap      Connection  104
Appendix C Molding Quality Inspection of Cast-in-place Concrete for     Superimposed Shear Walls 105
Appendix D Waterproofness Inspection of External Wall Panel Joint 107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s 108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109
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113
1  总   则
1.0.1  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装配式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装配式建筑主体结构工程、外围护工程、设备与管线工程、内装修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
1.0.3  装配式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装配式建筑工程   assembled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以工业化建造方式为基础,统筹策划、设计、生产和施工,将主要部分采用预制部品部件构成的建筑主体结构工程、外围护工程、设备与管线工程、内装修工程通过可靠的连接所形成的工程实体。
2.0.2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  assembled concrete structure
由预制混凝土构件在施工现场通过可靠的连接方式装配而成的混凝土结构。
2.0.3  严重缺陷  serious defect
对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耐久性能或安装、使用功能有决定性影响的缺陷。
2.0.4  一般缺陷  common defect
对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耐久性能或安装、使用功能无决定性影响的缺陷。
2.0.5  装配式钢结构  assembled steel structure
由钢部(构)件在施工现场通过可靠的连接方式装配而成的钢结构。
2.0.6 装配式木结构  assembled timber structure
由预制木质组件在施工现场通过可靠的连接方式装配而成的木结构。
2.0.7 预制混凝土外墙板 precast concrete exterior wall panel
在工厂或现场生产制作的混凝土外墙板,包括承重和非承重两类,简称预制外墙板。
2.0.8 预制拼装骨架外墙板 prefabricated assemble skeleton exterior wall panel
支撑骨架的加工与组装、面板布置、保温层设置均在工厂完成,施工现场直接安装在主体结构上的非承重墙板,包括龙骨类拼装外墙板和轻质条板组成的拼装外墙板,简称预制拼装板。
2.0.9 建筑幕墙 building curtain wall
由支撑结构体系与面板组成的、可相对主体结构有一定位移能力、不分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围护结构或装饰性结构。
2.0.10 现场组装骨架外墙 partitions with framework
在施工现场有骨架组装工序,金属骨架或木骨架在墙体中按一定间距布置,骨架外部覆盖墙面板,并可在骨架构件之间的空隙内填充保温隔热及隔声材料而构成的非承重墙体。
2.0.11 装配式内装修  assembled interior decoration
将工厂生产的材料或部品部件在室内施工现场主要采用干式工法进行安装施工的装修方式。
2.0.12 集成隔墙 integrated partition wall
饰面层、饰面板、功能模块、支撑骨架、填充材料及管线等通过设计集成、工厂生产,在施工现场主要采用干式工法装配而成的隔墙。
2.0.13集成墙面  integrated wall surface
饰面板、功能模块及墙面安装龙骨等通过设计集成、工厂生产,在施工现场主要采用干式工法装配而成的墙面。
2.0.14 集成吊顶  integrated ceiling
饰面板(膜)、功能模块、龙骨及吊杆等通过设计集成、工厂生产,在施工现场主要采用干式工法装配而成的吊顶。
2.0.15 集成地面  integrated floor
饰面板、功能模块及支撑系统等通过设计集成、工厂生产,在施工现场主要采用干式工法装配而成的地面。
2.0.16 集成厨房 integrated kitchen
地面、吊顶、墙面、橱柜、厨房设备及管线等通过设计集成、工厂生产,在施工现场主要采用干式工法装配而成的厨房。
2.0.17 集成卫生间  integrated bathroom
地面、吊顶、墙面和洁具设备及管线等通过设计集成、工厂生产,在施工现场主要采用干式工法装配而成的卫生间。
2.0.18 检验批  inspection lot
按相同的生产条件或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抽样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品组成的检验体。
2.0.19 进场验收  site acceptance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部品、部件、器具等,按有关标准的要求进行检验,对技术文件进行审核,并对其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的过程。
2.0.20 质量证明文件  quality certificate document
随同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部品、部件、器具等一同提供、用于证明其质量状况的有效文件。
2.0.21 过程验收  process acceptance
对通过进场验收的材料、构配件、部品、部件、器具等,在现场进行阶段性的安装和连接后按有关标准的要求进行检验,并对其安装和连接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的过程。
2.0.22 实体检验  entitative inspection
在建筑工程实体上抽取涉及安全或使用功能的试样或部位,在现场进行检验或送至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的检验。
2.0.23  模块单元  modular unit
作为装配式模块建筑的基本单元、在工厂制作完成且具有使用功能的标准化建筑空间模块,包括混凝土结构模块单元和钢结构模块单元。
 
3  基本规定
3.0.1  装配式建筑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技术标准、质量检验制度,明确质量责任人及岗位职责,建立质量责任标识及追溯制度。施工现场应有经审批或论证通过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
3.0.2  装配式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检查和验收应使用经计量检定、校准合格的测量与计量设备、仪器,并应在有效期内。
3.0.3  装配式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应以装配式建造流程确定验收次序、验收内容和验收要求。
3.0.4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经检查合格,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0.5  各专业工程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集成式功能性部品应由相关专业联合共同验收,并经监理工程师或其他指定机构专业人员检查认可。
3.0.6  装配式建筑工程采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部件、部品、器具和设备应进行进场验收。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材料、产品、试块及试件,应在进场时或施工中按规定进行复检或见证检验。
3.0.7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进行验收,并应留存现场影像资料,形成验收文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3.0.8  装配式建筑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按照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进行验收。分项工程及分部(子分部)工程宜按《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GB 55032划分,对于《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GB 55032及本标准未涵盖的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可由参建单位协商确定。
3.0.9  检验批应根据施工、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的需要,按进场批次、工程量、楼层、施工段或变形缝进行划分,抽样样本应随机抽取,满足分布均匀、具有代表性的要求。
3.0.10  检验批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均应合格;
2  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均应合格,当采用计数抽样检验时,除本标准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有专门规定外,其合格点率应不低于80%;
3  应具有完整的质量检验记录,必要时应具有施工影像资料。
3.0.11  实体检验应由监理单位或其他指定的专业机构组织施工单位实施,并见证实施过程。施工单位应制定实体检验专项方案,并经监理单位或其他指定的专业机构审核批准后实施。
3.0.12  当本标准对工程中的验收项目未做出规定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制定专项验收要求。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专项验收要求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各方进行专家论证。
3.0.13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齐全完整、真实有效,且具有可追溯性;当部分资料缺失时,应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相应的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
3.0.14  获得认证的产品或来源稳定且连续三批均一次检验合格的产品,进场验收时检验批容量可扩大但不得超过一倍。检验批容量扩大后,如出现不合格情况,应按扩大前的检验批容量重新验收,且该产品不得再次扩大检验批容量。
3.0.15  装配式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应做好验收记录,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以及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的填写可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有关规定。

4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
4.1  一般规定
4.1.1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应按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进行验收,当主体结构中部分采用现浇混凝土结构时,其装配式结构部分应作为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的分项工程进行验收。
4.1.2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中现浇部分的施工质量验收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现浇混凝土结构的表面平整度偏差不应大于4mm,立面垂直度偏差不应大于5mm。
2 现浇混凝土结构的柱、墙、梁截面尺寸偏差不应大于5mm,轴线位置偏差不应大于6mm。
3 现浇混凝土结构预埋件的中心位置偏差不应大于2mm。
4.1.3  预制构件的外观质量缺陷应根据其对结构性能、安装和使用功能影响的严重程度按表4.1.3规定划分为严重缺陷和一般缺陷。
表4.1.3  预制构件外观质量缺陷分类
名称 现  象 严重缺陷 一般缺陷
露筋 构件内钢筋未被混凝土包裹而外露 纵向受力钢筋有露筋 其他钢筋有少量露筋
蜂窝 混凝土表面缺少水泥砂浆而形成石子外露 构件主要受力部位有蜂窝 其他部位有少量蜂窝
孔洞 混凝土中孔穴深度和长度均超过保护层厚度 构件主要受力部位有孔洞 其他部位有少量孔洞
夹渣 混凝土中夹有杂物且深度超过保护层厚度 构件主要受力部位有夹渣 其他部位有少量夹渣
疏松 混凝土中局部不密实 构件主要受力部位有疏松 其他部位有少量疏松
裂缝 缝隙从混凝土表面延伸至混凝土内部 构件主要受力部位有影响结构性能或使用功能的裂缝 其他部位有少量不影响结构性能或使用功能的裂缝
连接部位缺陷 构件连接处混凝土有缺陷或连接钢筋、连接件松动,插筋严重锈蚀、弯曲,灌浆套筒堵塞、偏位,灌浆孔道堵塞、偏位、破损等缺陷 连接部位有影响结构传力性能的缺陷 连接部位有基本不影响结构传力性能的缺陷
外形缺陷 缺棱掉角、棱角不直、翘曲不平、飞边凸肋等,装饰面粘结不牢、表面不平、接缝不顺直等 混凝土构件有影响使用功能的外形缺陷 混凝土构件有不影响使用功能的外形缺陷
  清水或带装饰面的混凝土构件有影响使用功能或装饰效果的外形缺陷 .清水或带装饰面的混凝土构件有不影响使用功能或装饰效果的外形缺陷
外表缺陷 构件表面麻面、掉皮、起砂、沾污等 具有重要装饰效果的清水混凝土构件有外表缺陷 其他混凝土构件有不影响使用功能的外表缺陷
4.1.4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连接部位及叠合构件浇筑混凝土之前,应进行隐蔽工程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预制构件粗糙面的质量,键槽的尺寸、数量、位置;
2  钢筋的牌号、规格、数量、位置、间距、外露长度、保护层厚度、弯折角度及平直段长度;
3  钢筋的连接方式、接头位置、接头数量、接头面积百分率、搭接长度、锚固方式及锚固长度;
4  预制构件连接钢筋的位置及外露长度、套筒内或浆锚孔道内钢筋插入长度;
5  预埋部件、预留管线、预留孔、预留洞的规格、数量、位置;
6  预制构件接缝处的防水、防火构造;
7  保温材料的类别、厚度、完整性;
8  保温拉结件的规格、数量、位置、锚固方式及外露长度;
9  其他隐蔽项目。
4.1.5  预制构件采用焊接、螺栓连接、机械连接、钢筋套筒灌浆连接时,连接施工前应进行连接工艺检验,竖向叠合构件的现浇混凝土施工前应进行浇筑工艺检验。
4.1.6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的接缝防水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 55030的有关规定。
4.2  进场验收
I  主 控 项 目
4.2.1  预制构件的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安装和连接所用材料、配件以及隔震和消能减震所用产品的规格、型号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以及本标准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质量验收记录和检验报告。
4.2.2  焊接、螺栓连接的产品进场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5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5的规定确定。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和检查检验报告。
4.2.3  钢筋机械连接用套筒的进场验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 107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按现行行业标准《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 107的规定确定。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和检查检验报告。
4.2.4  钢筋套筒灌浆连接采用的灌浆料与灌浆套筒应配套使用,灌浆套筒和灌浆料的进场验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筋套筒灌浆连接应用技术规程》JGJ 355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按现行行业标准《钢筋套筒灌浆连接应用技术规程》JGJ 355的规定确定。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和检查检验报告。
4.2.5  钢筋套筒灌浆连接用封浆料的进场验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筋套筒灌浆连接应用技术规程》JGJ 355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按现行行业标准《钢筋套筒灌浆连接应用技术规程》JGJ 355的规定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和检验报告。
4.2.6  预制构件进场时,应对其主要受力钢筋的数量、规格、间距、保护层厚度及混凝土强度等进行实体检验,并由监理单位见证实施过程。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同一厂家、同一钢种、同一混凝土强度等级、同一生产工艺和同一结构形式的预制构件不超过100个为一检验批,每批应抽取构件数量的5%,且不应少于3个;对于薄壁类预制构件,是否需要检测混凝土实体强度,可通过制定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检验报告。
4.2.7  清水混凝土预制构件不应有外观质量缺陷;其他预制构件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且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安装、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处理记录。
4.2.8  预制构件上的预留连接钢筋、预埋件、预埋管线等的规格和数量以及预留孔、预留洞的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4.2.9  带保温的预制构件所用保温材料类别、厚度以及外露保温拉结件的类型、数量、锚固位置应符合设计和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
4.2.10  预制构件表面预贴饰面砖、石材等饰面与混凝土的粘结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同一工艺生产的预制构件不超过1000个为一批,每批随机抽检3个构件,每个构件选取3处。
检验方法:检查检验报告。
4.2.11  预制构件的键槽数量和粗糙面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预制构件内钢筋连接套筒内壁或浆锚搭接预留孔道内壁应清洁、干燥;叠合构件结合面的外观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4.2.12  预埋吊件应进行明显标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由圆钢制作的预埋吊件,其所用圆钢的直径、牌号、外观质量和力学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和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非圆钢制作的成品预埋吊件,其锚固抗拔承载力应满足设计要求和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由圆钢制作的预埋吊件全数检查;非圆钢制作的成品预埋吊件,规格型号相同、锚固条件基本相同的同一类型预制构件,不超过100个为一检验批,每批应抽查构件数量的3%,且不应少于2个构件,每个构件抽取1个吊件。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验报告。
4.2.13  预制构件的防火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或检验报告。
II  一 般 项 目
4.2.14  预制构件应有二维码或其他可有效溯源的标识,标识宜包括生产单位、项目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安装部位、质量合格标志或产品认证标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或扫码检查。
4.2.15  预制构件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一般缺陷,对出现的一般缺陷应按技术处理方案进行处理,并应重新检查验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技术处理方案和处理记录。
4.2.16  预制构件表面预贴饰面砖、石材等饰面及装饰混凝土饰面的外观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或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或敲击检查;与样板比对。
4.2.17  预制构件尺寸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应符合表4.2.17-1~4.2.17-6的规定;设计有专门规定时,尚应符合设计要求;当预制构件外形尺寸特殊时,可由有关各方根据预制构件实际几何形状协商确定尺寸偏差的项目、允许偏差值及检验方法。施工过程中临时使用的预埋部件,其中心线位置允许偏差可适当放宽,但不应大于表4.2.17-1~4.2.17-5规定限值的2倍。
检查数量:同一类型的构件,不超过1000个为一批,每批应抽查构件数量的5%,且不应少于3个。
表4.2.17-1  预制板类构件尺寸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
项  目 允许偏差
(mm) 检验方法
长度、宽度 <6m ±3 用尺量两端及中部,取其中偏差绝对值的较大值
 ≥6m且<12m ±5 
 ≥12m且<18m ±10 
 ≥18m ±15 
密拼板宽度 -4,0 
厚度 ±5 用尺量四角及四边中部位置共8处,取其中偏差绝对值的较大值
肋(肋梁)净间距 ±3 用尺量相邻肋(肋梁)净间距的两端及中部,取其中偏差绝对值的较大值
对角线差 6 在构件表面,用尺量两个对角线的长度,取其差值的绝对值
表面平整度 内表面 4 用2m靠尺安放在构件表面,用楔形塞尺量测靠尺与表面之间的最大缝隙
 外表面 3 
侧向弯曲 L/750且≤20 拉线,用尺量最大弯曲处
翘曲 L/750 四对角拉两条线,用尺量两线交点之间的距离,其值的2倍为翘曲值
跨中预应力反拱 <12m 0,+5 拉线、用尺量最大反拱处
 ≥12m且<18m 0,+10 
 ≥18m 0,+15 



件 预埋钢板 中心线位置 5 用尺量纵横两个方向的中心线位置,取其中偏差较大值
  平面高差 -5,0 用尺紧靠预埋钢板,用楔形塞尺量测预埋钢板平面与构件混凝土表面的最大缝隙
  尺寸 ±5 用尺量两端及中部,取其中偏差绝对值的较大值
 预埋吊环 中心线位置 10 用尺量纵横两个方向的中心线位置,取其中偏差较大值
  留出高度 -10,0 用尺量
 预埋螺栓 中心线位置 2 用尺量纵横两个方向的中心线位置,取其中偏差较大值
  外露长度 -5,+10 用尺量
 预埋螺母、套筒 中心线位置 2 用尺量纵横两个方向的中心线位置,取其中偏差较大值
  平面高差 -5,0 用尺紧靠预埋钢板,用楔形塞尺量测预埋钢板平面与构件混凝土表面的最大缝隙
 预埋槽道 中心线位置 5 用尺量纵横两个方向的中心线位置,取其中偏差较大值
  平面高差 -5,0 用尺紧靠预埋钢板,用楔形塞尺量测预埋钢板平面与构件混凝土表面的最大缝隙
  尺寸 ±5 用尺量两端及中部,取其中偏差绝对值的较大值
 预埋线盒、电盒 中心线位置 10 用尺量纵横两个方向的中心线位置,取其中偏差较大值
  与构件表面混凝土高差 -5,0 用尺量
 预埋钢制企口 中心线位置 5 用尺量纵横两个方向的中心线位置,取其中偏差较大值
  尺寸 ±5 用尺量
预留孔、洞、凹槽 中心线位置 5 用尺量纵横两个方向的中心线位置,取其中偏差较大值
 尺寸 ±5 用尺量纵横两个方向的尺寸,取其中偏差绝对值的较大值
预留连接钢筋 中心线位置 3 用尺量纵横两个方向的中心线位置,取其中偏差较大值
 外露长度 ±5 用尺量
 弯折角度 ±5° 用量角仪量测
 保护层厚度 ±5 用钢筋保护层厚度测量仪量测
钢筋桁架 上弦筋中心线位置 5 用尺量纵横两个方向的中心线位置,取其中偏差较大值
 上弦筋留出高度 0,+5 用尺量
 节间距 ±3 用尺量
注:L为构件长度,单位为mm。
表4.2.17-2  预制墙类构件尺寸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
项  目 允许偏差
(mm) 检验方法
宽度、高度 ±4 用尺量两端及中部,取其中偏差绝对值的较大值
厚度 ±3 用尺量四角及四边中部位置共8处,取其中偏差绝对值的较大值
对角线差 5 在构件表面,用尺量两个对角线的长度,取其差值的绝对值
表面平整度 内表面 4 用2m靠尺安放在构件表面,用楔形塞尺量测靠尺与表面之间的最大缝隙
 外表面 3 
侧向弯曲 L/1000且≤20 拉线,用尺量最大弯曲处
翘曲 L/1000 四对角拉两条线,用尺量两线交点之间的距离,其值的2倍为翘曲值
门窗口 中心线位置 3 用尺量纵横两个方向的中心线位置,取其中偏差较大值
 尺寸 ±4 用尺量两端及中部,取其中偏差绝对值的较大值
 对角线差 4 用尺量门窗口两个对角线的长度,取其差值的绝对值



件 预埋钢板 中心线位置 5 用尺量纵横两个方向的中心线位置,取其中偏差较大值
  平面高差 -5,0 用尺紧靠预埋钢板,用楔形塞尺量测预埋钢板平面与构件混凝土表面的最大缝隙
  尺寸 ±5 用尺量两端及中部,取其中偏差绝对值的较大值
 预埋吊环、木砖 中心线位置 10 用尺量纵横两个方向的中心线位置,取其中偏差较大值
  留出高度 -10,0 用尺量
 预埋螺栓 中心线位置 2 用尺量纵横两个方向的中心线位置,取其中偏差较大值
  外露长度 -5,+10 用尺量
 预埋螺母、套筒 中心线位置 2 用尺量纵横两个方向的中心线位置,取其中偏差较大值
  平面高差 -5,0 用尺紧靠预埋钢板,用楔形塞尺量测预埋钢板平面与构件混凝土表面的最大缝隙
 预埋线盒、电盒 中心线位置 10 用尺量纵横两个方向的中心线位置,取其中偏差较大值
  与构件表面混凝土高差 -5,0 用尺量
 预埋管线 中心线位置 2 用尺量纵横两个方向的中心线位置,取其中偏差较大值
  留出长度 ±5 用尺量
预留孔、洞、凹槽 中心线位置 5 用尺量纵横两个方向的中心线位置,取其中偏差较大值
 尺寸 ±5 用尺量纵横两个方向的尺寸,取其中偏差绝对值的较大值
预留水平分布
连接钢筋 中心线位置 3 用尺量纵横两个方向的中心线位置,取其中偏差较大值
 外露长度 ±5 用尺量
 弯折角度 ±5° 用量角仪量测
 保护层厚度 ±5 用钢筋保护层厚度测量仪量测
灌浆套筒及其连接钢筋 灌浆套筒中心线位置 2 用尺量纵横两个方向的中心线位置,取其中偏差较大值
 连接钢筋中心线位置 2 用尺量纵横两个方向的中心线位置,取其中偏差较大值
 连接钢筋外露长度 0,+10 用尺量
钢筋浆锚搭接连接预埋管道及其连接钢筋 预埋管道中心线位置 3 用尺量纵横两个方向的中心线位置,取其中偏差较大值
 连接钢筋中心线位置 3 用尺量纵横两个方向的中心线位置,取其中偏差较大值
 连接钢筋外露长度 0,+10 用尺量
机械连接套筒及其连接钢筋 机械连接套筒中心线位置 2 用尺量纵横两个方向的中心线位置,取其中偏差较大值
 连接钢筋中心线位置 2 用尺量纵横两个方向的中心线位置,取其中偏差较大值
 连接钢筋外露长度 0,+10 用尺量
焊接连接钢筋 连接钢筋中心线位置 2 用尺量纵横两个方向的中心线位置,取其中偏差较大值
 连接钢筋外露长度 0,+10 用尺量
预应力预留孔道中心线位置 3 用尺量纵横两个方向的中心线位置,取其中偏差较大值
墙端键槽 中心线位置 5 用尺量纵横两个方向的中心线位置,取其中偏差较大值
 长度、宽度 ±5 用尺量
 深度 ±5 
注:L为构件长度,单位为mm。
表4.2.17-3  预制梁类构件尺寸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
项  目 允许偏差
(mm) 检验方法
长度 <6m ±3 用尺量两端及中部,取其中偏差绝对值的较大值
 ≥6m且<12m ±5 
 ≥12m且<18m ±10 
 ≥18m ±15 
宽度、高度 ±5 用尺量两端及中部,取其中偏差绝对值的较大值
表面平整度 4 用2m靠尺安放在构件表面,用楔形塞尺量测靠尺与表面之间的最大缝隙
侧向弯曲 梁 L/1000且≤10 拉线,用尺量最大弯曲处
 桁架 L/1000且≤20 
跨中预应力反拱 <12m 0,±10 拉线、用尺量最大反拱处
 ≥12m且<18m 0,±15 
 ≥18m 0,±20 



件 预埋钢板 中心线位置 5 用尺量纵横两个方向的中心线位置,取其中偏差较大值
  平面高差 -5,0 用尺紧靠预埋钢板,用楔形塞尺量测预埋钢板平面与构件混凝土表面的最大缝隙
  尺寸 ±5 用尺量两端及中部,取其中偏差绝对值的较大值
 预埋吊环 中心线位置 10 用尺量纵横两个方向的中心线位置,取其中偏差较大值
  留出高度 -10,0 用尺量
 预埋螺栓 中心线位置 2 用尺量纵横两个方向的中心线位置,取其中偏差较大值
  外露长度 -5,+10 用尺量
 预埋槽道 中心线位置 5 用尺量纵横两个方向的中心线位置,取其中偏差较大值
  平面高差 -5,0 用尺紧靠预埋钢板,用楔形塞尺量测预埋钢板平面与构件混凝土表面的最大缝隙
  尺寸 ±5 用尺量两端及中部,取其中偏差绝对值的较大值
 预埋钢制企口 中心线位置 5 用尺量纵横两个方向的中心线位置,取其中偏差较大值
  尺寸 ±5 用尺量
预留孔、洞、凹槽 中心线位置 5 用尺量纵横两个方向的中心线位置,取其中偏差较大值
 尺寸 ±5 用尺量纵横两个方向的尺寸,取其中偏差绝对值的较大值
预留箍筋 中心线位置 3 用尺量纵横两个方向的中心线位置,取其中偏差较大值
 外露长度 ±5 用尺量
 弯折角度 ±5° 用量角仪量测
 保护层厚度 ±5 用钢筋保护层厚度测量仪量测
预留纵向连接钢筋 中心线位置 3 用尺量纵横两个方向的中心线位置,取其中偏差较大值
 外露长度 0,+10 用尺量
 弯折角度 ±5° 用量角仪量测
 保护层厚度 ±5 用钢筋保护层厚度测量仪量测
预应力预留孔道中心线位置 3 用尺量纵横两个方向的中心线位置,取其中偏差较大值
梁端键槽 中心线位置 5 用尺量纵横两个方向的中心线位置,取其中偏差较大值
 长度、宽度 ±5 用尺量
 深度 ±5 
注:L为构件长度,单位为mm。
表4.2.17-4  预制柱类构件尺寸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
项  目 允许偏差
(mm) 检验方法
长度 <6m ±3 用尺量两端及中部,取其中偏差绝对值的较大值
 ≥6m且<12m ±5 
 ≥12m且<18m ±10 
 ≥18m ±15 
宽度、厚度 ±5 用尺量两端及中部,取其中偏差绝对值的较大值
表面平整度 4 用2m靠尺安放在构件表面,用楔形塞尺量测靠尺与表面之间的最大缝隙
侧向弯曲 L/1000且≤20 拉线,用尺量最大弯曲处



件 预埋钢板 中心线位置 5 用尺量纵横两个方向的中心线位置,取其中偏差较大值
  平面高差 -5,0 用尺紧靠预埋钢板,用楔形塞尺量测预埋钢板平面与构件混凝土表面的最大缝隙
  尺寸 ±5 用尺量两端及中部,取其中偏差绝对值的较大值
 预埋吊环 中心线位置 10 用尺量纵横两个方向的中心线位置,取其中偏差较大值
  留出高度 -10,0 用尺量
 预埋螺栓 中心线位置 2 用尺量纵横两个方向的中心线位置,取其中偏差较大值
  外露长度 -5,+10 用尺量
 预埋套筒、螺母 中心线位置 2 用尺量纵横两个方向的中心线位置,取其中偏差较大值
  平面高差 -5,0 用尺紧靠预埋钢板,用楔形塞尺量测预埋钢板平面与构件混凝土表面的最大缝隙
预留孔、洞、凹槽 中心线位置 5 用尺量纵横两个方向的中心线位置,取其中偏差较大值
 尺寸 ±5 用尺量纵横两个方向的尺寸,取其中偏差绝对值的较大值
顶层节点区连接钢筋 中心线位置 3 用尺量纵横两个方向的中心线位置,取其中偏差较大值
 外露长度 ±5 用尺量
 弯折角度 ±5° 用量角仪量测
灌浆套筒及其连接钢筋 灌浆套筒中心线位置 2 用尺量纵横两个方向的中心线位置,取其中偏差较大值
 连接钢筋中心线位置 2 用尺量纵横两个方向的中心线位置,取其中偏差较大值
 连接钢筋外露长度 0,+10 用尺量
钢筋浆锚搭接连接预埋管道及其连接钢筋 预埋管道中心线位置 3 用尺量纵横两个方向的中心线位置,取其中偏差较大值
 连接钢筋中心线位置 3 用尺量纵横两个方向的中心线位置,取其中偏差较大值
 连接钢筋外露长度 0,+10 用尺量
机械连接套筒及其连接钢筋 机械连接套筒中心线位置 2 用尺量纵横两个方向的中心线位置,取其中偏差较大值
 连接钢筋中心线位置 2 用尺量纵横两个方向的中心线位置,取其中偏差较大值
 连接钢筋外露长度 0,+10 用尺量
焊接连接钢筋 连接钢筋中心线位置 2 用尺量纵横两个方向的中心线位置,取其中偏差较大值
 连接钢筋外露长度 0,+10 用尺量
柱端键槽 中心线位置 5 用尺量纵横两个方向的中心线位置,取其中偏差较大值
 长度、宽度 ±5 用尺量
 深度 ±5 
注:L为构件长度,单位为mm。
表4.2.17-5  预制楼梯尺寸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
项  目 允许偏差
(mm) 检验方法
长度、宽度 ±5 用尺量两端及中部,取其中偏差绝对值的较大值
厚度 ±5 用尺量两端及中部,取其中偏差绝对值的较大值
踏步 高度 ±2 用尺量两端及中部,取其中偏差绝对值的较大值
 宽度 ±2 用尺量两端及中部,取其中偏差绝对值的较大值
梯梁净间距 ±3 用尺量相邻肋(肋梁)净间距的两端及中部,取其中偏差绝对值的较大值
对角线差 6 在构件表面,用尺量两个对角线的长度,取其差值的绝对值
表面平整度 手工面 4 用2m靠尺安放在构件表面,用楔形塞尺量测靠尺与表面之间的最大缝隙
 模板面 3 
侧向弯曲 L/750且≤10 拉线,用尺量最大弯曲处
翘曲 L/750 四对角拉两条线,用尺量两线交点之间的距离,其值的2倍为翘曲值



件 预埋钢板 中心线位置 5 用尺量纵横两个方向的中心线位置,取其中偏差较大值
  平面高差 -5,0 用尺紧靠预埋钢板,用楔形塞尺量测预埋钢板平面与构件混凝土表面的最大缝隙
  尺寸 ±5 用尺量两端及中部,取其中偏差绝对值的较大值
 预埋吊环 中心线位置 10 用尺量纵横两个方向的中心线位置,取其中偏差较大值
  留出高度 -10,0 用尺量
 预埋螺栓 中心线位置 2 用尺量纵横两个方向的中心线位置,取其中偏差较大值
  外露长度 -5,+10 用尺量
 预埋套筒、螺母 中心线位置 2 用尺量纵横两个方向的中心线位置,取其中偏差较大值
  平面高差 -5,0 用尺紧靠预埋钢板,用楔形塞尺量测预埋钢板平面与构件混凝土表面的最大缝隙
预留孔、洞 中心线位置 5 用尺量纵横两个方向的中心线位置,取其中偏差较大值
 尺寸 ±5 用尺量纵横两个方向的尺寸,取其中偏差绝对值的较大值
防滑槽、滴水线 中心线位置 ±2 用尺量纵横两个方向的中心线位置,取其中偏差较大值
 尺寸 ±2 用尺量纵横两个方向的尺寸,取其中偏差绝对值的较大值
表面压花 深度 ±2 用测深尺量测
注:L为构件长度,单位为mm。
表4.2.17-6  预制构件表面预贴饰面尺寸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
装饰种类 项  目 允许偏差
(mm) 检验方法
通用 表面平整度 2 用2m靠尺和塞尺量测
面砖、石材 阳角方正 2 用直角检测尺量测
 上口平直 2 拉通线用钢尺量测
 接缝平直 3 用靠尺或塞尺量测
 接缝深度 ±5 用测深尺或塞尺量测
 接缝宽度 ±2 用钢尺量测
4.2.18  预制构件粗糙面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粗糙面凹点深度及凹槽间距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2.18的规定。
检查数量:粗糙面处理方式相同的同一类型构件,不超过1000个为一批,每批应抽查5个构件。
检验方法:粗糙面凹点深度可按现行行业标准《装配式住宅建筑检测技术标准》JGJ/T 485的规定进行检验;粗糙面凹槽相互平行时,对每个构件应随机尺量不少于3处相邻凹槽的中心间距,取最大偏差值。
表4.2.18  预制构件粗糙面凹点深度和凹槽间距允许偏差
项  目 允许偏差
(mm)
水洗粗糙面 凹点深度 0,+3
拉毛粗糙面 凹点深度 0,+3
 凹槽间距 ±10
压痕粗糙面 凹点深度 0,+3
 凹槽间距 -20,0
4.3  过程验收
I  主 控 项 目
4.3.1 预制构件安装时的临时固定措施应符合设计、施工方案要求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设计文件、施工方案和施工记录。
4.3.2  与预制构件连接的现浇楼层预留钢筋或螺栓的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其位置与外露长度的偏差应符合本标准4.2.17条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尺量检查。
4.3.3  装配式结构采用现浇混凝土连接时,现浇混凝土的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规定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混凝土强度试验报告及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记录。
4.3.4  钢筋采用套筒灌浆连接、浆锚搭接连接时,采用内窥镜对套筒内或者浆锚孔道内的钢筋插入情况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在预制构件吊装就位后、未灌浆之前,采用内窥镜进行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检验记录。
4.3.5  钢筋采用套筒灌浆连接、浆锚搭接连接时,灌浆应饱满、密实,所有出浆口均应出浆。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影像资料、灌浆记录。
4.3.6  钢筋套筒灌浆连接的灌浆料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每工作班取样不得少于1次,每个楼层取样不得少于3次,每次抽取 1组40mm×40mm×160mm的试件;对于常温型灌浆料,标准养护28d后进行抗压强度试验;对于低温型灌浆料,同条件养护7d并转标准养护21d后进行抗压强度试验。用于强度检验的灌浆料试件应在施工现场随施工进度平行制作。
检验方法:检查灌浆施工记录及检验报告。
4.3.7  灌浆施工中,应采用实际应用的钢筋、套筒、灌浆料制作平行加工对中连接接头试件进行抗拉强度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筋套筒灌浆连接应用技术规程》JGJ 355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不超过四个楼层的同一批号、同一类型、同一强度等级、同一规格的接头试件,不超过1000个为一批,每批制作 3 个对中连接接头试件。所有接头试件都应在监理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的见证下由现场灌浆人员随施工进度平行制作,不得提前制作,并采用现场同条件养护28d。
检验方法:检查灌浆施工记录及检验报告。
4.3.8  灌浆料同条件养护试件抗压强度达到35N/mm2后,方可进行对接头有扰动的后续施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及抗压强度试验报告。
4.3.9  钢筋浆锚搭接连接的灌浆料强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基灌浆材料应用技术规范》GB/T 50448的规定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每层应为一个检验批;每工作班同一配合比应制作1组且每层不应少于3组试件,用于强度检验的灌浆料试件应在施工现场随施工进度平行制作。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及灌浆料强度试验报告。
4.3.10  预制构件底部接缝座浆料抗压强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基灌浆材料应用技术规范》GB/T 50448的规定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用于强度检验的灌浆料试件应在施工现场随施工进度平行制作。
检查数量:每层应为一个检验批;每工作班同一配合比应制作1组且每层不应少于3组试件。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及座浆料强度试验报告。
4.3.11  预制构件底部接缝座浆或分仓灌浆应密实饱满。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及连接施工影像资料。
4.3.12  钢筋采用焊接连接时,接头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 18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按现行行业标准《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 18的规定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施工记录及平行加工试件的检验报告。
4.3.13  钢筋采用机械连接时,接头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 107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按现行行业标准《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 107的规定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施工记录及平行加工试件的检验报告。
4.3.14  预制构件采用型钢焊接、螺栓连接等连接方式时,连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焊接规范》GB 50661和《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5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焊接规范》GB 50661和《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5的规定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及现场平行加工试件的检验报告。
4.3.15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施工后,其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且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安装、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和量测检查;检查处理记录。
4.3.16  装配式结构施工结束后,预制构件上的预留穿墙螺栓孔的封堵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设计文件、封堵施工方案、施工记录和检验报告。
II  一 般 项 目
4.3.17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施工后,其外观质量不应有一般缺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处理记录。
4.3.18  装配式结构施工后,预制构件位置、尺寸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符合表4.3.18的规定。预制构件与现浇结构连接部位的表面平整度应符合表4.3.18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楼层、结构缝或施工段划分检验批。在同一检验批内,对梁和柱,应抽查构件数量的10%,且不应少于3个;对墙和板,应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10%,且不应少于3间;对大空间结构,墙可按相邻轴线间高度5m左右划分检查面,板可按纵、横轴线划分检查面,抽查10%,且均不应少于3面。
表4.3.18  装配式结构构件位置和尺寸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
项  目 允许偏差
(mm) 检验方法
构件中心线对轴线位置 竖向构件(柱、墙板、桁架) 8 用经纬仪及尺量
 水平构件(梁、楼板) 5 
构件标高 梁、柱、墙板、楼板底面或顶面 ±5 用水准仪或拉线、尺量
构件垂直度 柱、墙板安装后的高度 ≤6m 4 用经纬仪或吊线、尺量
  >6m 8 
构件倾斜度 梁、桁架 5 用经纬仪或吊线、尺量
相邻构件平整度 梁、楼板底面 外露 3 用2m靠尺安放在构件表面,用楔形塞尺量测靠尺与表面之间的最大缝隙
  不外露 5 
 柱、墙板 外露 3 
  不外露 5 
构件搁置长度 梁、板 ±10 用尺量
支座、支垫中心位置 板、梁、柱、墙板、桁架 10 用尺量
墙板接缝宽度 有装饰要求时 ±3 用尺量
 无装饰要求时 ±8 用尺量
4.3.19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装饰面的外观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 50210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对比量测。
4.3.20  外墙板接缝的防水密封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水密封施工前的板缝空腔应清洁、无异物;
2  空腔内填塞的背衬材料应满足设计要求;
3  密封胶应嵌填饱满、密实、均匀,施工后表面应平滑,胶体厚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
4.4  实体检验
4.4.1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实体检验应包括结构位置与尺寸偏差、现浇部分的混凝土强度和钢筋保护层厚度以及装配式部分的钢筋套筒灌浆连接灌浆饱满性、钢筋浆锚搭接连接灌浆饱满性、竖向叠合构件现浇混凝土成型质量和外墙板接缝防水质量,必要时可检验其他项目。
除结构位置与尺寸偏差外的结构实体检验项目,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完成。
4.4.2  现浇部分的混凝土强度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有关规定,当需要采用回弹-取芯法进行检验时,叠合构件内部现浇混凝土可用同批次相邻现浇构件的混凝土外露部分代替。
4.4.3  现浇部分的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结构位置与尺寸偏差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有关规定。
4.4.4  装配式部分的结构位置与尺寸偏差的检验项目、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应符合表4.4.4的规定,抽样规则和合格判定规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有关规定。
表4.4.4  装配式结构实体位置与尺寸允许偏差
序号 项  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柱垂直度 高度≤6m 5 沿两个方向分别量测,取较大值
  高度>6m 10 
2 叠合梁高 +5,-3 量测一侧边跨中及两个距离支座0.1m处,取3点平均值;量测值可取腹板高度加上此楼板的实测厚度
3 叠合板厚 +5,-3 在同一对角线上量测中间及距离两端各0.1m处,取3点平均值
4 层高 ±5 与板厚测点相同,量测板顶至上层楼板板底净高,层高量测值为净高与板厚之和,取3点平均值
5 预制构件表面与现浇混凝土表面平整度 5 2m靠尺和塞尺测量
4.4.5  钢筋套筒灌浆连接的套筒灌浆饱满性检验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检验时,装配式结构首层应随机抽取不少于10个套筒,其他楼层每层应随机抽取不少于5个套筒;每个构件抽取的灌浆套筒不应多于1个,并应在出浆口处检验。
4.4.6  钢筋浆锚搭接连接的孔道灌浆饱满性检验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
检验时,装配式结构首层应随机抽取6个灌浆孔道,其他楼层每层应随机抽取3个灌浆孔道。每个构件抽取的灌浆孔道不应多于1个。
4.4.7  竖向叠合构件现浇混凝土成型质量检验可按本标准附录C实施。
检验时,每两层且不超过3000m2应抽取不少于4个预制构件。
4.4.8  装配式外墙板接缝防水性能检验应符合本标准附录D的规定。
检验时,单个外立面每1000m2外墙面积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1000m2时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检查一处,检查部位应覆盖竖向缝和水平缝交接区域,面积不得少于10m2。
4.4.9  当需要检验钢筋套筒灌浆连接和钢筋浆锚搭接连接中连接钢筋插入长度时,可采用X射线成像法,并按现行行业标准《装配式住宅建筑检测技术标准》JGJ/T 485的规定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应根据透射照相的投影关系进行相应修正。连接钢筋插入长度允许负偏差为0.5d,d为钢筋直径。
4.4.10  在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实体检验中,当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灌浆饱满性、竖向叠合构件现浇混凝土成型质量、外墙板接缝防水性能等检验结果不满足要求时,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检测。

5  装配式钢结构工程
5.1  一般规定
5.1.1  装配式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5的有关规定。
5.1.2  装配式钢结构工程质量验收时,可将工厂制作的钢构件作为部品部件进行进场验收,过程验收宜包含工地安装工程和涂装工程。
5.2  进场验收
I  主 控 项 目
5.2.1  钢结构原材料和成品进场时,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5的规定对表5.2.1中规定的项目进行见证取样送样检测。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见证取样送样检测报告。
表5.2.1  钢结构原材料和成品进场见证取样送样检测项目及要求
序号 项目 要求
1 钢材复验 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钢材,应进行抽样复验,其复验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1)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的重要建筑主体结构用钢材;
(2)结构安全等级为二级的一般建筑,当其结构跨度大于60m或高度大于100m时或承受动力荷载需要验算疲劳的主体结构用钢材;
(3)板厚不小于40mm,且设计有Z向性能要求的厚板;
(4)屈服强度≥420MPa的高强度钢材;
(5)进口钢材、混批钢材,或质量证明文件不齐全的钢材;
(6)设计文件或合同文件要求复验的钢材。
2 焊接材料复验 对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钢结构所采用的焊接材料应按其产品标准的要求进行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
(1)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的一、二级焊缝;
(2)结构安全等级为二级的一级焊缝;
(3)需要进行疲劳验算构件的焊缝;
(4)材料混批,或质量证明文件不齐全的焊接材料;
(5)设计文件或合同文件要求复检的焊接材料。
3 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复验 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和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进场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5的规定抽取试件分别作扭矩系数和紧固轴力(预拉力)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4 摩擦面抗滑移系数试验和复验 钢结构制作和安装单位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5的规定分别进行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含涂层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试验和复验,现场处理的构件摩擦面应单独进行摩擦面抗滑移系数试验,其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5 隔震装置与消能减震部件 钢结构用隔震装置与消能减震部件进场时,其品种、规格、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且应按其产品标准的要求进行见证取样送样检测,其检测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产品标准的规定。
6 设计要求的其他项目 应符合设计文件中提出要求
5.2.2  钢构件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5的规定对表5.2.2中规定的分项工程检验批进行质量验收,钢构件进场时应检验其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表5.2.2  钢构件进场验收检验项目
序号 分项工程 备注
1 钢构件焊接工程 含钢构件焊接、栓钉焊接等
2 钢零件及钢部件加工 含切割、矫正和成型、边缘加工、制孔等
3 钢构件组装工程 含部件拼接与对接、组装、外形尺寸等
4 钢构件预拼装工程 含实体预拼装、仿真模拟预拼装等
5 其他分项工程(如果有) 紧固件连接工程、压型金属板工程、涂装工程等
5.2.3  设计要求的一、二级焊缝应进行内部缺陷的无损检测,施工方检验与第三方检验比例应符合表5.2.3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超声波或射线探伤记录。
表5.2.3  一级、二级焊缝质量无损检测比例要求
焊缝质量等级 一级 二级
施工方检验 100% ≥20%
第三方检验 ≥20% ≥5%
5.2.4  钢构件出厂外形尺寸主控项目的允许偏差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5的规定外,尚应符合表5.2.4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用钢尺、卡尺、量规、测厚仪等检查。
表5.2.4  钢构件外形尺寸主控项目的允许偏差
项 目 图 例 允许偏差(mm)
高强度螺栓孔及孔群距离其设计位置的偏离Δ  ±1.0
梁两端最外侧安装孔之间的距离偏差 --- ±2.0
连接处截面尺寸偏差或者接口错边 --- ±2.0
柱、梁连接处的中心线偏移Δ  1.0
构件(杆件)弯曲失高或者平直度Δ  l/1500,且不应大于10.0
桁架外形尺寸 
a实际曲线,b设计曲线  
=l/500且不大于5.0
钢板剪力墙纵向、横向最外侧安装孔距离 --- ±2.0
钢板剪力墙螺栓连接处平面度 --- ±1.0
注:为构件(杆件)长度,单位为mm。
II  一 般 项 目
5.2.5  钢构件进场时应有二维码或其他可有效溯源的标识,标志、标记和编号应清晰完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和扫码检查。
5.2.6  钢构件进场时,外形尺寸一般项目的允许偏差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5的规定外,尚应符合表5.2.6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用钢尺、卡尺、量规等检查。
表5.2.6  钢构件外形尺寸一般项目的允许偏差
构件类型 项    目 允许偏差(mm)
柱、支撑 长度 ±3.0
 截面尺寸 ±3.0
 柱身扭曲 h/200,且不大于5.0
梁、桁架 跨度 ±5.0
 截面尺寸 ±3.0
 桁架节点处杆件轴线错位 3.0
钢板剪力墙 钢板剪力墙高度、宽度及平面内对角线 ±3.0
 截面几何尺寸 ±2.0
 钢板剪力墙弯曲矢高 h/1000,且不大于10.0
(h为钢板剪力墙高度)
5.2.7  钢构件进场时,表面涂层应均匀、无明显皱皮、流坠、针眼和气泡等,构件的标志标记和编号应清晰完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3  过程验收
I  主 控 项 目
5.3.1  钢结构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5的规定对表5.3.1中规定的分项工程检验批进行质量验收,安装完成时应检验其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表5.3.1  钢结构过程验收检验项目
序号 分项工程 备注
1 紧固件连接工程 含高强度螺栓连接、普通紧固件连接等
2 单层钢结构工程 含基础和地脚螺栓、钢柱、钢屋架、支撑、檩条以及连接节点等
3 多层及高层钢结构安装工程 含基础和地脚螺栓、钢柱、钢梁、支撑、钢板剪力墙以及连接节点等
4 空间钢结构安装工程 含支座和地脚螺栓、钢网架、钢管桁架、预应力索杆及膜结构等
5 涂装工程 含防腐涂料涂装、防火涂料涂装等
6 其他分项工程(如果有) 焊接工程、压型金属板工程等
5.3.2  建筑物的定位轴线、基础上柱的定位轴线和标高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5的规定外,尚应符合表5.3.2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用经纬仪、水准仪、全站仪和钢尺等现场实测。
表 5.3.2  建筑物定位轴线、基础上柱的定位轴线和标高的允许偏差
项   目 允许偏差(mm) 图   例
建筑物定位轴线 /20000且不应大于 2.0 
柱基础处,中心线平面位置,相对于设计位置点(PR)位置偏差Δ 1.0 
柱底标高,相对于其设计位置点(PP)的规定标高偏差Δ ±3.0 
5.3.3  构件及节点对接处的允许偏差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5的规定外,尚应符合表5.3.3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同类构件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件。
检验方法:用吊线、拉线、钢尺、经纬仪和全站仪等现场实测。
表5.3.3  构件及节点对接处的允许偏差
项    目 允许偏差(mm) 图    例
同一框架内一个楼层高度内柱的平均倾斜度Δ ± h /1000且不大于±10 
同一框架内多个楼层高度内柱的平均倾斜度Δ =Σh/(650)且不大于20 
箱型(四边型、多边型)截面、异形截面对接∣L1-L2∣ ≤2.0 
管截面对接处△ ≤2.0 
同一结构层或同一设计标高构件标高△ ≤3.0 
5.3.4  钢-混凝土组合楼板厚度、压型钢板基板厚度、压型钢板在钢梁上的支承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混凝土组合楼板总厚度不应小于90mm,允许偏差±5mm;
2  压型钢板基板厚度不应小于0.7mm,允许偏差应符合其产品标准;
3  压型钢板在钢梁上的支承长度不应小于40mm,且不允许负偏差。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采用钢尺和游标卡尺测量。
II  一 般 项 目
5.3.5  钢结构现场连接焊缝、紧固件及其连接节点,以及施工过程中构件涂层被损伤的部位,修补涂装前应按设计要求除锈、清理;当设计无要求时,宜采用人工除锈、清理,除锈等级不低于St3,修补后的涂层外观质量应与原涂层保持一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3.6  防腐防火一体化涂装涂层质量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5有关防腐涂装和防火涂装的规定外,尚应符合防腐涂料与防火涂料相容性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4  实体检验
5.4.1  装配式钢结构实体检验应包括主体钢结构位置与尺寸偏差、焊缝质量、高强度螺栓连接节点终拧质量和涂层厚度,必要时可检验其他项目。其中,焊缝质量检验项目包括焊缝外观质量、尺寸和内部缺陷无损检测。
除主体钢结构位置与尺寸偏差外的结构实体检验项目,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完成。
5.4.2  焊缝的外观质量和尺寸实体检验应符合表5.4.2-1和表5.4.2-2的规定。
检查时,一级焊缝每批同类构件抽查20%,二级焊缝每批同类构件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件:被抽查构件中,每一类型焊缝应按条数各抽查5%,且不应少于1条;每条应抽查1处,总抽查数不应少于10处。
表5.4.2-1  钢结构焊缝外观质量要求及检验方法
  焊缝质量
等级
检验项目 一级 二级 三级 检验方法
裂纹 不允许 观察检查或使用放大镜、焊缝量规和钢尺检查,必要时,采用渗透或磁粉探伤检查。
未焊满 不允许 ≤0.2mm+0.02t且≤1mm,每100mm长度焊缝内未焊满累积长度≤25mm ≤0.2mm+0.04t且≤2mm,每100mm长度焊缝内未焊满累积长度≤25mm 
根部收缩 不允许 ≤0.2mm+0.02t且≤1mm,长度不限 ≤0.2mm+0.04t且≤2mm,长度不限 
咬边 不允许 ≤0.05t且≤0.5mm,连续长度≤100mm,且焊缝两侧咬边总长≤10%焊缝全长 ≤0.1t且≤1mm,长度不限 
电弧擦伤 不允许 允许存在个别电弧擦伤 
接头不良 不允许 缺口深度≤0.05t且≤0.5mm,每1000mm长度焊缝内不得超过1处 缺口深度≤0.1t且≤1mm,每1000mm长度焊缝内不得超过1处 
表面气孔 不允许 每50mm长度焊缝内允许存在直径<0.4t且≤3mm的气孔2个;孔距应≥6倍孔径 
表面夹渣 不允许 深≤0.2t,长≤0.5t且≤20mm 
注:t为接头较薄件母材厚度。
表5.4.2-2  钢结构对接焊缝外观尺寸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
项  目 示  意  图 外观尺寸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一级 二级 
对接焊缝余高(C)  B<20时,C为0~2.0;
B≥20时,C为0~3.0 B<20时,C为
0~3.0;
B≥20时,C为
0~4.0 用焊缝量规检查
对接焊缝
错边(Δ)  Δ<0.1t
且≤1.0 Δ<0.15t
且≤2.0 
注:t为对接接头较薄件母材厚度。
5.4.3  设计要求的一、二级焊缝内部缺陷无损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5的有关规定。
检测时,一级焊缝抽检比例不应小于20%;二级焊缝抽检比例不应小于5%。
5.4.4  高强度螺栓连接节点的终拧质量实体检验应符合表5.4.4的规定。
表5.4.4  高强度螺栓连接终拧质量实体检验要求
项目 施拧方法 检验方法 抽查数量
大六角头高强度螺栓连接节点 扭矩法施工 (1)用小锤(约0.3kg)敲击螺母对高强度螺栓进行普查是否有漏拧。
(2)检查时先在螺杆端面和螺母上划一直线,然后将螺母拧松30°后,再用扭矩扳手重新拧紧,使两线重合,测得此时的扭矩应符合《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技术规程》JGJ 82的要求,误差在±10%者为合格。 按节点数抽查3%,且应不少于10个节点;对于每个被抽查的节点应按螺栓数抽查10%,且不少于2个螺栓。
 转角法施工 (1)普查初拧后在螺母与相对位置所画的终拧起始线和终止线之间所夹的角度应达到规定值;
(2)在螺杆端面(或是垫圈)和螺母相对位置画线,然后全部卸松螺母,再按规定的初拧扭矩和终拧角度重新拧紧螺栓,测量终止线与原终止线画线间的夹角,应符合《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技术规程》JGJ 82的要求,误差在±30°者为合格。 
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节点 扭剪型专用紧固扳手 扭剪型高强螺栓终拧检查以目测螺栓尾部梅花头拧断为合格。对于不能用专用扳手拧紧的扭剪型高强度螺栓按大六角头高强度螺栓规定进行终拧质量检查。 
5.4.5  钢结构涂层厚度实体检验应符合表5.4.5的规定。
检验时,按构件数抽查3%,且同类构件不应少于3件。
表5.4.5  钢结构涂层厚度实体检验要求
项目 厚度及其偏差要求 检验方法
防腐涂装 涂层厚度均应符合设计文件、涂料产品标准的要求。当设计对涂层厚度无要求时,涂层干漆膜总厚度:室外不应小于150μm, 室内不应小于125μm。 用干漆膜测厚仪检查。每个构件检测5处,每处的数值为3个相距50mm测点涂层干漆膜厚度的平均值。漆膜厚度的允许偏差为-25μm。
膨胀型(薄型)防火涂装 涂层厚度及隔热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有关耐火极限的要求。 采用涂层厚度测量仪,涂层厚度允许偏差为-5%,且不应小于200μm。
非膨胀型(厚型)防火涂装 80%及以上涂层面积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有关耐火极限的要求,且最薄处厚度不应低于设计要求的85%。 采用测针(厚度测量仪),在所选择的位置中,分别测出6个和8个点。分别计算出它们的平均值,精确到0.5mm。
金属喷涂涂层 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按现行国家标准《热喷涂涂层厚度的无损测量方法》GB 11374的有关规定执行。
5.4.6  主体钢结构位置与尺寸偏差的检验应符合表5.4.6的规定。
表 5.4.6  主体钢结构位置与尺寸偏差的实体检验要求
项  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检查数量 图    例
主体钢结构的整体立面偏移Δ 单层及高度24m以下的多层 H/1000且不大于10.0 采用经纬仪、全站仪、GPS等测量 对主要立面全部检查。对每个所检查的立面,除两列角柱外,尚应至少选取一列中间柱。 
 高度24m至100m的高层 H/2500且不大于40.0   
 高度100m以上的高层 H/2500且不大于60.0   
主体钢结构的整体平面弯曲Δ l/1500且不大于40.0   
同一轴线相邻两根柱子对齐偏差Δ ±5.0   
用设计标高控制的主体钢结构安装总高度 单层及24m以下多层 ±10 采用全站仪、水准仪和钢尺实测 按标准柱列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4列。 
 高度24m至100m的高层 ±0.25(h+20)   
 高度100m以上的高层 ±0.1(h+200)   

6  装配式木结构工程
6.1  一般规定
6.1.1  装配式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的有关规定。
6.1.2  装配式木结构工程质量验收时,可将工厂制作的木构件作为部品部件进行进场验收,过程验收宜包含工地安装工程和防护工程。
6.1.3  装配式木结构子分部应由木构件制作、木结构安装与木结构防护三分项工程组成。
6.1.4  装配式木结构检验批应根据材料、构配件的质量控制、结构类型和制作安装质量控制分别划分。
6.1.5  木结构防护分项工程应按表6.1.5规定的不同使用环境验收木材防腐施工质量。
表6.1.5 木结构的使用环境
使用环境分类 使用条件 使用环境 常用构件
C1 户内,且不接触土壤 在室内干燥环境中使用,能避免气候和水分的影响 梁、柱、楼板等
C2 户内,且不接触土壤 在室内环境中使用,有时受潮湿和水分的影响,但能避免气候的影响 梁、柱、楼板等
C3 户外,但不接触土壤 在室外环境中使用,暴露在各种气候中,包括淋湿,但不长期浸泡在水中 梁、楼板等
C4 户外,且接触土壤或浸在淡水中 在室外环境中使用,暴露在各种气候中,且与地面接触或长期浸泡在淡水中 柱等
6.1.6  装配式木结构工程中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钢结构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验收应符合本标准第4章和第5章的有关规定。
6.2  进场验收
I  主 控 项 目
6.2.1  木构件所用木材的种类、规格、含水率、材质等级或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或认证证书,除方木和原木外,尚应有产品标识。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书或认证证书、标识。
6.2.2  由胶合木制作的木构件除应符合本标准6.2.1条的规定外,尚应有满足产品标准规定的胶缝完整性和层板指接强度检验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检验报告。
6.2.3  木构件进场时,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的规定进行含水率见证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每一检验批的同类型构件随机抽取5根。
检验方法:检查见证检验报告。
6.2.4  木构件的物理力学性能见证检验应符合表6.2.4-1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的规定执行。
检验方法:检查见证检验报告。
表6.2.4-1 木构件物理力学性能见证检验项目及要求
序号 构件类别 项目 要求
1 由方木和原木制作的木构件 弦向静曲强度 检测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2 由胶合木制作的受弯木构件 荷载标准组合作用下的抗弯性能 在检验荷载作用下胶缝不应开裂,原有漏胶胶缝不应发展,跨中挠度的平均值不应大于理论计算值的1.13倍,最大挠度不应大于表6.2.4-2的规定
3 工字形木搁栅、由结构复合木材制作的轻型受弯木构件 荷载标准组合作用下的抗弯性能 在检验荷载作用下构件不应开裂,跨中挠度的平均值不应大于理论计算值的1.13倍,最大挠度不应大于表6.2.4-2的规定
4 用于制作轻型木构件的目测分级规格材 目测等级或抗弯强度 检测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5 用于制作轻型木构件的机械分级规格材 抗弯强度 检测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6 用于制作轻型木构件的木基结构板材 静曲强度和静曲弹性模量 检测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表6.2.4-2 荷载标准组合作用下受弯木构件的挠度限值
序号 构件类别 挠度限值[ω]
1 檩条 l ≤ 3.3m l/200
  l>3.3m l/250
2 椽条 l/150
3 吊顶中的受弯构件 l/250
4 楼面梁和格栅 l/250
5 屋面梁或桁架 工业建筑 l/120
  民用建筑 无粉刷吊顶 l/180
   有粉刷吊顶 l/240
注:表中l为受弯构件的计算跨度。
6.2.5  弧形木构件的曲率半径和允许偏差应符合设计要求,胶合木构件的层板厚度尚不应大于曲率半径的0.8%。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
6.2.6  木构件上预装金属连接件的类别、规格和数量以及预留孔、预留洞、预留凹槽的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
6.2.7  木构件上采用植筋方式预留连接钢筋或螺栓的规格、数量、位置和外露长度偏差应符合设计要求,注胶应饱满、密实。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
6.2.8  木构件上采用植筋方式预留连接钢筋或螺栓应进行抗拔承载力见证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行业标准《木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JGJ/T 488的规定。
检查数量:植筋规格型号相同、锚固条件基本相同的同一类型木构件,不超过100个为一检验批,每批应抽查构件数量的5%,且不应少于3个构件,每个构件抽取1根植筋。
检验方法:检查见证检验报告。
6.2.9  木构件所使用的防腐、防虫及防火和阻燃剂应符合设计要求的使用环境类别和耐火等级。经防护剂防腐处理后的木构件药物有效性成分的载药量和透入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和检验报告。
6.2.10  经化学药剂防腐处理后进场的木构件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的规定进行透入度见证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检查数量:每一检验批随机抽取5~10根构件,均匀地钻取20个(油性药剂)或48个(水性药剂)芯样。
检验方法:检查见证检验报告。
6.2.11  采用浸渍阻燃处理的木构件进场时,其药物吸收干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带有经喷涂法或涂刷法施工的阻燃涂料涂层的木构件进场时,其表面阻燃涂料的涂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涂料产品说明书的规定。
检查数量:药物吸收干量全数检查;阻燃涂料涂层厚度每一检验批随机抽取20处进行测量。
检验方法:检查检验报告,用漆膜测厚仪检验。
6.2.12  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的进场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5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5的规定确定。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和检查检验报告。
6.2.13  钢材、螺栓、螺帽、圆钉、焊条等产品的进场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5的规定确定。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和检查检验报告。
6.2.14  隔震和消能减震所用产品的规格、型号和性能应符合应符合设计要求以及本标准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质量验收记录和检验报告。
II  一 般 项 目
6.2.15  木构件宜有二维码或其他可有效溯源的标记,标记内容宜包括生产单位、项目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安装部位、质量合格标志或产品认证标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或扫码检查。
6.2.16  木构件的表面外观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应按表6.2.16的规定验收其外观质量。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表6.2.16 木构件外观质量验收要求
序号 等级 要求
1 A 结构构件外露,外观要求很高而需油漆,构件表面孔洞需用木材修补,木材表面应用砂纸打磨。
2 B 结构构件外露,外表要求用机具刨光油漆,表面允许有偶尔的漏刨、细小的缺陷和空隙,但不允许有松软节的孔洞。
3 C 结构构件不外露,构件表面无需加工刨光。
6.2.17  胶合木构件的外观及构造除应符合本标准第6.2.16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用钢尺、游标卡尺测量。
6.2.18  木构件尺寸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应符合表6.2.18的规定;当设计有专门规定时,尚应符合设计要求;当木构件外形尺寸特殊时,可由有关各方根据木构件实际几何形状协商确定尺寸偏差的项目、允许偏差值及检验方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表6.2.18 方木、原木结构和胶合木结构桁架、梁和柱制作允许偏差
序号 项目 允许偏差
(mm) 检验方法
1 构件截面尺寸 方木和胶合木构件截面的高度、宽度 -3 钢尺量
  板材厚度、宽度 -2 
  原木构件梢径 -5 
2 构件长度 长度不大于15m ±10 钢尺量桁架支座中心间距,梁、柱全长
  长度大于15m ±15 
3 桁架高度 长度不大于15m ±10 钢尺量脊节点中心与下弦中心距离
  长度大于15m ±15 
4 受压或受弯构件纵向弯曲 方木、胶合木构件 L/500 拉线钢尺量
  原木构件 L/200 
5 弦杆节点间距 ±5 钢尺量
6 齿连接刻槽深度 ±2 
7 支座节点受剪面 长度 -10 钢尺量
  宽度 方木、胶合木 -3 
   原木 -4 
8 螺栓中心间距 进孔处 ±0.2d 
  出孔处 垂直木纹方向 ±0.5d且不大于4B/100 
   顺木纹方向 ±1d 
9 钉进孔处的中心间距 ±1d ---
10 桁架起拱 ±20 以两支座节点下弦中心线为准,拉一水平线,用钢尺量
  -10 两跨中下弦中心线与拉线之间的距离
注:d为螺栓或钉的直径;L为构件长度;B为板的总厚度。
6.3  过程验收
I  主 控 项 目
6.3.1  装配式木结构安装时,各类连接节点用连接件的种类、规格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胶合木桁架端节点齿连接胶合木端部的受剪面及螺栓连接中的螺栓位置,不应与漏胶胶缝重合。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用钢尺、游标卡尺测量。
6.3.2  装配式木结构各类连接节点用紧固件的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尺量检查。
6.3.3  木构件在现场采用植筋连接时,除应符合本标准第6.2.7条、6.2.8条的规定外,尚应检验钢筋或螺栓在木构件中的锚固长度,其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
6.3.4  装配式木结构的结构形式、结构布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用激光测距仪或钢尺测量。
6.3.5  装配式轻型木结构和装配式正交胶合木结构的承重墙、剪力墙、柱、楼盖、屋盖布置、抗倾覆措施及屋盖抗掀起措施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6.3.6  当木结构采用防火石膏板等进行现场包覆时,包覆材料的防火性能应有合格证书,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卡尺测量、检查产品合格证书。
6.3.7  炊事、采暖等所用烟道、烟囱应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密封,砖砌烟囱的壁厚不应小于240mm,并应有砂浆抹面,金属烟囱应外包厚度不小于70mm的矿棉保护层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防火板,其外边缘距木构件的距离不应小于120mm,并应有良好通风。烟囱出屋面处的空隙应用不燃材料封堵。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
6.3.8  墙体、楼盖、屋盖等组合构件的空腔内现场填充保温、隔热、隔声和吸声等材料应饱满、密实,不应漏填、错填,且防火性能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难燃性试验方法》GB 8625中规定的难燃性B1级。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
6.3.9  电源线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敷设在墙体或楼盖中的电源线应用穿金属管线或检验合格的阻燃型塑料管;
2  电源线明敷时,可用金属线槽或穿金属管线;
3  矿物绝缘电缆可采用支架或沿墙明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6.3.10  埋设或穿越木结构的各类管道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道外壁温度达到120℃及以上时,管道和管道的包覆材料及施工时的胶粘剂等,均应采用检验合格的不燃材料;
2  管道外壁温度在120℃以下时,管道和管道的包覆材料等应采用检验合格的难燃性不低于B1的材料。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验报告。
6.3.11  装配式木结构易受水分和潮气侵蚀的部位的防水和防潮构造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梁、檩条和桁架等支承在混凝土构件或砌体上时,宜设防腐垫木,支承面间应有卷材防潮层。梁、檩条和桁架等支座不应封闭在混凝土或墙体中,除支承面外,该部位构件的两侧面、顶面及端面均应与支承构件间留30mm以上与大气相通的缝隙;
2  柱应支承在柱墩上,支承面间应有卷材防潮层。柱不应与土壤接触,柱墩顶面距室外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300mm。当采用金属连接件固定并受雨淋时,连接件不应存水;
3  木屋盖设吊顶时,屋盖系统应有老虎窗、山墙百叶窗等通风装置。寒冷地区保温层设在吊顶内时,保温层顶距桁架下弦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m;
4  屋面系统的内排水天沟不应直接支承在桁架、屋面梁等承重构件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
II  一 般 项 目
6.3.12  装配式木构件施工后,其表面外观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标准第6.2.15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处理记录。
6.3.13  螺栓连接的螺栓数目、排列方式、间距、边距和端距除应符合设计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螺栓孔径不应大于螺杆直径1mm以上,也不应小于或等于螺杆直径;
2  螺母下应设钢垫板,其规格除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外,厚度不应小于螺杆直径的30%,方形垫板的边长不应小于螺杆直径的3.5倍,圆形垫板的直径不应小于螺杆直径的4倍, 螺母拧紧后螺栓外露长度不应小于螺杆直径的80%。螺纹段剩留在木构件内的长度不应大于螺杆直径的1.0倍;
3  连接件与被连接件间的接触面应平整,拧紧螺帽后局部可允许有缝隙,但缝宽不应大于1mm。
检查数量:全数检验。
检验方法:观察,用钢尺、游标卡尺、塞尺测量。
6.3.14  钉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圆钉的排列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2  被连接件间的接触面应平整,钉紧后局部缝隙宽度不应超过1mm,钉帽应与被连接件外表面齐平;
3  钉孔周围不应有木材被胀裂等现象。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用钢尺、游标卡尺、塞尺测量。
6.3.15  木构件受压接头的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应采用承压面垂直于构件轴线的双盖板连接(平接头),两侧盖板厚度均不应小于对接构件宽度的50%,高度应与对接构件高度一致。承压面应锯平并彼此顶紧,局部缝隙不应超过1mm。螺栓直径、数量、排列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用钢尺、游标卡尺、塞尺测量。
6.3.16  金属节点构造、用料规格及焊缝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除设计另有规定外,与其相连的各构件轴线应相交于金属节点的合力作用点,与各构件相连的连接类型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本标准第6.3.13~6.3.15条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用钢尺、游标卡尺测量。
6.3.17  装配式木结构梁、柱和桁架的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6.3.17的规定。
检查数量:过程控制检验批全数,分项验收抽取总数10%复检。
检验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的规定执行。
表6.3.17 梁、柱和桁架的安装允许偏差
序号 项目 允许偏差
(mm) 检验方法
1 结构中心线的间距 ±20 激光测距仪或钢尺量
2 垂直度 H/200且不大于15 吊线钢尺量
3 受压或压弯构件纵向弯曲 L/300 吊(拉)线钢尺量
4 支座轴线对支承面中心位移 10 钢尺量
5 支座标高 ±5 水准仪
注:H为桁架或柱的高度;L为构件长度。
6.3.18  装配式轻型木结构墙体、楼盖、屋盖的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的规定。
6.3.19  经防护处理的木构件,其防护层有损伤或因局部加工而造成防护层缺损时, 应采用与原构件相同的防护剂和阻燃剂对创面进行涂刷修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6.4  实体检验
6.4.1  装配式木结构实体检验应包括主体木结构安装位置与尺寸偏差、螺栓连接质量和外墙板接缝防水质量,必要时可检验其他项目。
除主体木结构安装位置与尺寸偏差外的结构实体检验项目,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完成。
6.4.2  主体木结构安装位置与尺寸偏差的检验应符合表6.4.2的规定。
表6.4.2  主体木结构实体安装位置与尺寸允许偏差
序号 项  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检查数量
1 柱垂直度 H/200且不大于15 沿两个方向分别量测,取较大值 按构件数抽查1%,且不少于3个构件
2 净层高 ±5 在楼板同一对角线上中间及距离两端各0.1m处,量测板顶至上层楼板板底净高,取3点平均值 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1%,且不少于3间
3 螺栓连接节点 螺栓垫板厚度 ≥0.3d 用卡尺测量 按节点数抽查3%,且应不少于10个节点
  螺栓垫板边长、直径 ≥3.5d  
  螺杆外露长度 ≥0.8d  
  构件结合处局部间隙 ≤5 用塞尺测量 
4 主体木结构的整体立面偏移Δ H/1000且不大于15 采用经纬仪、全站仪、GPS等测量 对主要立面全部检查。对每个所检查的立面,除两列角柱外,尚应至少选取一列中间柱。
注:d为螺栓直径;H为柱的高度或主体木结构总高度。
6.4.3  螺栓连接质量实体检验应符合本标准第5.4.4条的规定。
检测时,按节点数抽查3%,且应不少于10个节点;对于每个被抽查的节点应按螺栓数抽查10%,且不少于2个螺栓。
6.4.4  装配式木结构外墙板接缝防水性能检验应符合本标准第4.4.8条的规定。

7  装配式外围护工程
7.1  一般规定
7.1.1  本章可用于装配式外围护工程中装配式外墙系统的质量验收,屋面工程的质量验收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7.1.2  装配式外墙系统可按照构件类型、集成程度划分为不同的分项工程进行验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同类型的预制墙板安装分别作为分项工程进行验收;
2  现场组装骨架外墙安装、幕墙安装分别作为分项工程进行验收;
3  现场实施的门窗安装、外墙防水、抹灰、饰面、保温和隔热工程分别作为分项工程进行验收。
7.1.3 现场实施的门窗安装、外墙防水、抹灰、饰面工程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 50210的规定进行验收。现场实施的保温和隔热工程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411的规定进行验收。
7.1.4 幕墙工程的质量验收除应按照本标准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 50210、《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33和《人造板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336的有关规定。
7.1.5 木骨架外墙系统的质量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木骨架组合墙体技术规范》GB/T 50361的规定执行。
7.1.6  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的质量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GB/T 23932的规定执行。
7.1.7  装配式外墙系统的过程验收及实体检验,检验批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相同构件类型、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墙面每1000m2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1000m2也应划分为一个独立检验批;
2  每个检验批每100m2应至少抽查一处,每处不得少于10m2;
3  同一单位工程中不连续的墙面应单独划分检验批;
4  对于异型、多专业综合或有特殊要求的装配式外墙,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未作出规定时,检验批的划分可根据外墙的结构、工艺特点及外墙工程的规模,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确定。
7.1.8  装配式外墙安装过程应进行隐蔽工程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预埋件及连接件的位置、数量、间距、规格和连接方式;
2  预制墙板与主体结构间的连接节点、拼缝封堵;
3  作为保温及饰面层的基墙的预制墙板表面平整度及拼缝节点;
4  变形缝及墙面转角节点;
5  防火构造;
6  防雷装置。
7.1.9  蒸压加气混凝土墙板系统的隐蔽工程验收除应符合7.1.8条的规定外,尚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墙板开洞开槽后的处理、加固措施;
2  耐碱玻璃纤维网格布的铺设;
3  防潮层或防水层以及隔声、保温隔热材料的设置;
4  墙板系统热桥部位处理;
5  保温材料厚度;
6  保温材料与外叶墙板、内叶墙板的粘结及保温板的拼接。
7.1.10  幕墙系统隐蔽工程验收除应符合7.1.8条的规定外,尚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后置埋件、槽式预埋件的拉拔力;
2  幕墙四周、幕墙内表面与主体结构之间的封堵;
3  隐框玻璃板块的固定;
4  隔烟节点;
5  单元式幕墙的封口节点。
7.2  进场验收
I  主 控 项 目
7.2.1  预制大板的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所使用的材料、组件及其安装连接时所用材料、组件的品种、规格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文件或检验报告。
7.2.2 预制混凝土外墙板的进场验收应按本标准第4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检查数量:按本标准第4.2.2条的规定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现场抽样检验报告。
7.2.3 超高性能预制混凝土(UHPC)外墙板进场时,其物理力学性能应符合表7.2.3的规定。
检查数量:同一工艺生产的不超过1000件为一批,每批随机抽取1件。
检验方法:检查抽样检验报告。
表7.2.3 超高性能预制混凝土(UHPC)外墙板物理力学性能指标
性能 指标要求
 浇注工艺 浇注工艺 喷射工艺
 钢纤维 有机/无机纤维 玻璃纤维
抗弯比例极限强度/MPa≥ 13.0 12.0 11.0
抗弯极限强度/MPa≥ 20.0 12.0 22.0
抗冲击强度/(kJ/m2)≥ 24.0 9.0 15.0
体积密度(干燥状态)/(g/cm3)≥ 2.4 2.2 2.2
吸水率/% ≤ 1.2 1.5 1.5
抗冻性 冻融循环200次后,无起层、剥落等破坏现象
不透水性 静置48h试件背面无湿痕或水滴形成
收缩率/% ≤ 0.06
7.2.4  带饰面的预制大板不应有外观质量缺陷;其他预制大板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且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安装、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检查处理记录。
7.2.5  预制混凝土外墙板的外观质量缺陷根据其影响结构性能、安装和使用功能的严重程度,可按表7.2.5的规定划分为严重缺陷和一般缺陷。
表7.2.5 预制混凝土外墙板外观质量缺陷分类
名称 现象 严重缺陷 一般缺陷
露筋 构件内钢筋未被混凝土包裹而外露 墙板各表面钢筋外露 ---
蜂窝 混凝土表面缺少水泥砂浆而形成石子外露 墙板外表面、板缝侧面有蜂窝 其他部位有少量蜂窝
孔洞 混凝土中孔穴深度和长度均超过保护层厚度 墙板外表面、板缝侧面有孔洞 其他部位有少量孔洞
夹渣 混凝土中夹有杂物且深度超过保护层厚度 墙板外表面、板缝侧面有夹渣;其他部位有夹渣且影响外挂墙板的耐久性能 其他部位有少量不影响墙板耐久性能及其他使用功能的夹渣
疏松 混凝土中局部不密实 墙板各表面有疏松 ---
裂缝 缝隙从混凝土表面延伸至混凝土内部 墙板构件有影响结构性能的裂缝;墙板外表面和板缝侧面有影响防水、耐久等性能及外观效果的裂缝 其他部位有少量不影响结构性能或使用功能的裂缝
连接部位缺陷 构件连接处混凝土缺陷及连接钢筋、与主体结构连接用连接件松动等缺陷 连接部位有影响外挂墙板与主体结构之间传力性能的缺陷 连接部位有基本不影响结构传力性能的缺陷
外形缺陷 缺棱掉角、棱角不直、翘曲不平、飞边凸肋等
装饰面砖或石材粘结不牢、表面不平、砖缝或石材缝不顺直等 墙板外表面和板缝侧面有影响使用功能或装饰效果的外形缺陷 其他部位有不影响使用功能和装饰效果的外形缺陷
外表缺陷 构件表面麻面、掉皮、起砂、沾污等 墙板外表面有外表缺陷 其他部位有不影响使用功能的外表缺陷
7.2.6  预制拼装骨架外墙板的外观质量缺陷根据其影响结构性能、安装和使用功能的严重程度,可按表7.2.6的规定划分为严重缺陷和一般缺陷。
表7.2.6 预制拼装骨架外墙板外观质量缺陷分类
名称 严重缺陷 一般缺陷
孔洞(气泡) 直径>8mm,深>3mm的气泡 少量小气泡
裂缝 墙板构件有影响结构性能的裂缝;墙板外表面和板缝侧面有影响防水、耐久等性能及外观效果的裂缝 其他部位有少量不影响结构性能或使用功能的裂缝
连接部位缺陷 连接部位有影响墙板与主体结构之间传力性能的缺陷 连接部位有基本不影响结构传力性能的缺陷
外形缺陷 墙板外表面和板缝侧面有影响使用功能或装饰效果的外形缺陷 其他部位有不影响使用功能和装饰效果的外形缺陷
外表缺陷 墙板外表面有外表缺陷 其他部位有不影响使用功能的外表缺陷
7.2.7  预制大板上的预埋连接件、预埋管线规格和数量、预留孔洞及凹槽的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7.2.8  预制大板上用于和主体结构连接的预埋连接件位置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2.8的规定;设计有专门规定时,尚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
表7.2.8 预制大板上预埋连接件的位置允许偏差
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
(mm) 检查方法
预埋螺栓 中心线位置 2 用尺量测纵横两个方向的中心线位置,取其中偏差较大值
 外露长度 -5,+10 用尺量
预埋钢板或型钢 中心线位置 5 用尺量测纵横两个方向的中心线位置,取其中偏差较大值
 平面高差或伸出长度 -5,0 用尺紧靠在预埋件上,用楔形塞尺量测预埋件平面与混凝土面的最大缝隙
7.2.9  预制大板吊件应在混凝土中可靠锚固或与墙板可靠连接,吊件的锚固抗拔承载力应满足设计要求和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采用同品种、同规格、同强度等级吊件的同一类型预制大板,不超过100个为一批,每批应抽查构件数量的5%,且不应少于3个;每个构件抽取的吊件不少于1件。
检验方法:检查检验报告。
7.2.10  预制大板表面预贴饰面砖的粘结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工程饰面砖粘接强度检验标准》JGJ/T 110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同一工艺生产的预制构件不超过1000个为一批,每批应抽查构件数量的5%,且不应少于3个。
检验方法:检查检验报告。
7.2.11  集成保温预制大板的传热系数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同一类型夹心保温墙板为一批。
检验方法:检查第三方检验报告。
注:“同一类型”指保温材料和厚度相同,加工工艺相同,内、外叶墙板连接形式及保温连接件类型相同。生产企业应针对每类夹心保温墙板制作标准检测试件。
7.2.12  用于蒸压加气混凝土墙板系统的板材和配套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各种材料的产品合格证、型式检验报告与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
检查数量:同一类型不超过5000件为一批,每批随机抽取板材数量不应少于3件;配套材料按板材进场的对应批次,按相应的产品标准进行检测;质量证明文件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产品合格证和检验报告。
7.2.13  蒸压加气混凝土墙板系统主材和配套材料进场时,应对下列项目进行见证取样送样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  墙板干密度、抗压强度、导热系数;
2  墙板接缝粘结砂浆和界面砂浆14d拉伸粘结强度;界面剂拉伸粘结强度;
3  耐碱玻纤维网格布的力学性能、抗腐蚀性能;
4  墙板系统工程接缝密封胶的拉伸模量、定伸粘结性;
5  外墙板承载力检验和短期挠度检验;
6  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吸水率、燃烧性能;
7  保温装饰板的单位面积质量、拉伸粘结强度、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与燃烧性能。
检查数量:同厂家、同品种产品,按照扣除门窗洞口后保温墙面面积,在5000m2以内时应复验1次;当面积每增加5000m2时应增加1次。同工程项目、同施工单位且同期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可合并计算抽检面积。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411第3.2.3条的规定时,检验批容量可以扩大一倍。
检验方法:检查见证取样送样检测报告。
7.2.14  幕墙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和组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 GB/T 21086、《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33、《人造板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336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抽样数量按进场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材料、构件、组件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和抽样检验报告。
7.2.15  幕墙工程所用构件和组件上预留孔、槽的数量、深度、位置、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
7.2.16  现场组装骨架外墙所使用的材料、构件、组件、连接件和固定件的品种、规格、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并满足设计要求。材料、构件、组件和连接件进场时,应按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抽取试件进行相关试验和性能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抽样数量按进场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查方法:观察、尺量、实物与设计文件对照、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检验报告。
II  一 般 项 目
7.2.17  预制大板应有二维码或其他可有效溯源的标识,标识内容宜包括生产单位、项目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安装部位、安装方向、质量合格标志或产品认证标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和扫码检查。
7.2.18  预制大板的外观质量不宜有一般缺陷,对出现的一般缺陷应按技术处理方案进行处理,并应重新检查验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技术处理方案和处理记录。
7.2.19  预制大板尺寸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应符合表7.2.19-1的规定;当预制大板外墙表面贴饰面砖时,尺寸偏差还应符合表7.2.19-2的规定。设计有专门规定时,尚应符合设计要求。当墙板外形尺寸特殊时,可由有关各方根据预制构件实际几何形状协商确定尺寸偏差的检查项目、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施工过程中临时使用的预埋件,其中心线位置允许偏差可适当放宽,但不应大于表7.2.19-1规定限值的2倍。
检查数量:同一类型的构件,不超过1000个为一批,每批应抽查构件数量的5%,且不应少于3个。
表7.2.19-1 预制大板的尺寸偏差及检验方法
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
(mm) 检验方法
宽度、高度 ±3 用尺量两端及中部,取其中偏差绝对值的较大值
厚度 保温装饰一体化墙板 ±2 用尺量四角及四边中部位置共8处,取其中偏差绝对值的较大值
 现场集成墙板的基板/UHPC面层板 0,﹢2 
对角线差 5 在构件表面,用尺量两个对角线的长度,取其差值的绝对值
表面平整度 清水及彩色混凝土 2 用2m靠尺安放在构件表面,用楔形塞尺量测靠尺与表面之间的最大缝隙
 非清水面 3 
侧向弯曲 L/1000且≤5 拉线,用尺量最大弯曲处
翘曲 L/1000且≤5 四对角拉两条线,用尺量两线交点之间的距离,其值的2倍为翘曲值
门窗口 位置偏移 3 用尺量纵横两个方向的中心线位置,取其中偏差较大值
 尺寸 ±4 用尺量两端及中部,取其中偏差绝对值的较大值
 对角线差 4 用尺量门窗口两个对角线的长度,取其差值的绝对值
预埋部件 预埋吊环、木砖 中心线位置 10 用尺量纵横两个方向的中心线位置,取其中偏差较大值
  留出高度 -10,0 用尺量
 预埋螺母、套筒 中心线位置 2 用尺量纵横两个方向的中心线位置,取其中偏差较大值
  平面高差 -5,0 用尺紧靠预埋钢板,用楔形塞尺量测预埋钢板平面与构件混凝土表面的最大缝隙
 预埋线盒、电盒 中心线位置 10 用尺量纵横两个方向的中心线位置,取其中偏差较大值
  与构件表面混凝土高差 -5,0 用尺量
 预埋管线 中心线位置 2 用尺量纵横两个方向的中心线位置,取其中偏差较大值
  留出长度 ±5 用尺量
预留孔、洞、凹槽 中心线位置 5 用尺量纵横两个方向的中心线位置,取其中偏差较大值
 尺寸 ±5 用尺量纵横两个方向的尺寸,取其中偏差绝对值的较大值
注:L为构件长度,单位为mm。
表7.2.19-2 预制混凝土外墙板表面预贴饰面尺寸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
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
(mm) 检验方法
表面平整度 2 用2m靠尺和塞尺量测
阳角方正 2 用直角检测尺量测
上口平直 2 拉通线用钢尺量测
接缝平直 3 用靠尺或塞尺量测
接缝深度 ±3 用测深尺或塞尺量测
接缝宽度 ±2 用钢尺量测
7.2.20  蒸压加气混凝土外墙板的外观质量和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蒸压加气混凝土板》GB/T 15762-2020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处理记录。
7.2.21  幕墙面板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应均匀一致;不得有污染和镀膜损坏。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7.2.22  玻璃幕墙每平方米玻璃的表面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7.2.22-1的规定。一个分格铝合金型材的表面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应符合7.2.22-2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表7.2.22-1  每平方米玻璃的表面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
序号 项目 质量要求 检验方法
1 明显划伤和长度>100mm的轻微划伤 不允许 观察
2 长度≤100mm的轻微划伤 ≤8条 钢直尺
3 擦伤总面积 ≤500mm2 钢直尺
表7.2.22-2  一个分格铝合金型材的表面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
序号 项目 质量要求 检验方法
1 明显划伤和长度>100mm的轻微划伤 不允许 观察
2 长度≤100mm的轻微划伤 ≤2条 钢直尺
3 擦伤总面积 ≤500mm2 钢直尺
7.2.23  金属与石材幕墙每平方米面板的表面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7.2.23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表7.2.23  每平方米面板的表面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
序号 项目 质量要求 检验方法
1 明显划伤和长度>100mm的轻微划伤 不允许 观察
2 长度≤100mm的轻微划伤 ≤8条 钢直尺
3 擦伤总面积 ≤500mm2 钢直尺
7.2.24  人造板材幕墙面板的表面质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7.2.24-1~7.2.24-4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表7.2.24-1  瓷板、陶板、微晶玻璃幕墙面板的表面质量和检验方法
序号 项目 质量要求 检验方法
  瓷板 陶板 微晶玻璃 
1 缺棱:长度≤10mm,宽度≤1mm
(长度<5mm不计) ≤1处 ≤1处 ≤1处 钢直尺
2 缺角:长边≤5mm,短边≤2mm
(长边<2mm,短边<2mm不计) ≤1处 ≤2处 ≤1处 钢直尺
3 裂纹(包括隐裂、釉面龟裂)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观察
4 窝坑(麻面除外) 不明显 不明显 不明显 观察
5 明显擦伤、划伤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观察
6 轻微划伤 不明显 观察
表7.2.24-2  石材蜂窝板幕墙面板的表面质量和检验方法
序号 项目 质量要求 检验方法
1 每米长缺棱:长度≤8mm,宽度≤1mm
(长度<5mm,宽度<1mm不计) ≤1处 钢直尺
2 缺角:长边≤4mm,短边≤2mm
(长边<2mm,短边<2mm不计) ≤1处 钢直尺
3 裂纹 不允许 观察
4 划伤 不明显 观察
5 擦伤 不明显 观察
表7.2.24-3  木纤维板幕墙面板的表面质量和检验方法
序号 项目 质量要求 检验方法
1 缺棱、缺角 不允许 观察
2 裂纹 不允许 观察
3 表面划痕:长度≤10mm,宽度≤1mm ≤2处 钢直尺
4 轻微擦痕:长度≤5mm,宽度≤2mm ≤1处 钢直尺
表7.2.24-4  纤维水泥板幕墙面板的表面质量和检验方法
序号 项目 质量要求 检验方法
1 缺棱:长度≤10mm,宽度≤3mm
(长度<5mm不计) ≤2处 钢直尺
2 缺角:长边≤6mm,短边≤3mm
(长边≤2mm,短边≤2mm不计) ≤2处 钢直尺
3 裂纹、明显划伤、长度大于100mm的轻微划伤 不允许 观察
4 每平方米轻微划伤最大长度≤100mm, ≤8条 钢直尺
5 每平方米擦伤总面积 ≤500 mm2 钢直尺
6 窝坑 光面板 不明显 观察
  有表面质感等特殊装饰效果板 符合设计要求 观察
7.2.25  现场组装骨架外墙的龙骨、覆面板及连接件等主要构件尺寸和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同一规格(品种)每次抽检的数量应不少于该规格(品种)数量的5%且不少于3件。
检查方法:实物与设计文件对照、尺量、进场检验记录。
7.2.26  现场组装骨架外墙所使用的轻钢龙骨、连接件等钢构件,除不锈钢和耐候钢外,其他钢材应设置有效的防腐、防锈措施;木龙骨当使用马尾松、云南松、湿地松、桦木以及新利用树种和速生树种中易遭虫蛀和易腐朽的木材时,应根据使用环境采取防虫、防腐处理措施。各项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
7.2.27  现场组装骨架外墙使用的覆面板表面应平整、洁净,无污染,颜色基本一致。不得有缺角、裂纹、裂缝、斑痕等缺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目测观察。
7.3  过程验收
I  主 控 项 目
7.3.1  预制外墙板安装时的临时固定措施应符合设计、施工方案要求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设计文件、施工方案和施工记录。
7.3.2  预制外墙板与主体结构采用焊接、螺栓连接等连接方式时,其材料性能及施工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5和《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 18的有关规定。金属连接节点防腐涂料涂装前的表面除锈、防腐涂料品种、涂装遍数、涂层厚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5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国家现行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5和《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 18的规定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及现场平行加工试件的检验报告。
7.3.3  预制外墙板接缝防水用密封胶的类别、性能及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规范《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 55030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按批检查。
检验方法:产品质量证明文件、进场复试试验、防水密封施工记录。
7.3.4  预制外墙板接缝与主体结构在楼层接缝处的防火封堵材料应满足设计要求,防火材料应填充密实、均匀、厚度一致,不应有间隙。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进场复试试验、防火封堵施工记录。
7.3.5  蒸压加气混凝土墙板系统结构热桥部位施工前基层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按照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观察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3.6  蒸压加气混凝土墙板系统涂料饰面的基层及面层质量验收除应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 50210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饰面层施工前应对基层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基层应无脱层、空鼓和裂缝,并应平整、洁净,含水率应符合饰面层施工的要求;
2  饰面层不应渗漏,抹面层应具有防水功能;
3  饰面层与其他部位交接的收口防水构造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检验报告。
7.3.7  蒸压加气混凝土墙板系统采用保温装饰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温装饰板的安装构造、与基层墙体的连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连接应牢固;
2  保温装饰板的板缝处理、构造节点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3  保温装饰板板缝不得有渗漏;
4  保温装饰板的锚固件应将保温装饰板的装饰面固定牢固。
检查数量:按照扣除门窗洞口后的保温墙面面积,在5000 m2以内时应检查1处,面积每增加5000 m2应增加1处;其他项目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411第3.4.3条的规定执行。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检查淋水试验记录。
7.3.8  蒸压加气混凝土墙板系统采用保温装饰板时,有防火隔离带构造的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外墙外保温防火隔离带技术规程》JGJ 289的规定验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实物与设计文件对照。
7.3.9  装配式外墙系统与主体结构连接用预埋件的位置偏差及检验方法应符合表7.3.9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表7.3.9 预制大板上预埋连接件的位置允许偏差
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
(mm) 检查方法
预埋件中心位置 预埋板 10 尺量
 预埋管 5 尺量
 其他 10 尺量
预埋螺栓 中心线位置 2 尺量
 顶标高 +20,0 水准仪或拉线、尺量
 中心距 ±2 尺量
 垂直度 5 吊线、尺量
预留洞、孔中心线位置 10 尺量
7.3.10  幕墙系统的造型、立面分格、颜色、光泽、花纹和图案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尺量检查。
7.3.11  幕墙与主体结构埋件的连接、构件之间的连接、面板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手扳检查;扭矩扳手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3.12  隐框或半隐框玻璃幕墙每块玻璃下端应设置两个铝合金或不锈钢托条,托条长度不应小于100mm,厚度不应小于2mm,托条外端应低于玻璃外表面2m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7.3.13  幕墙开启窗的配件应齐全,安装应牢固,安装位置和开启方向、角度应正确;开启应灵活,关闭应严密。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开启和关闭检查。
7.3.14  现场组装骨架外墙与主体结构之间的连接应可靠,墙体连接方式以及连接件的位置、数量、规格尺寸及拉拔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实物与设计文件对照;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记录;检查连接点的拉拔力检测报告。
7.3.15  现场组装骨架外墙的防火、保温隔热、隔声吸声、防水防潮材料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并满足设计要求。填充应密实、均匀、厚度一致,防水防潮层设置应完整连续、不得遗漏。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记录。
7.3.16  现场组装骨架外墙的造型、立面分格、颜色、光泽、花纹和图案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尺量检查。
II  一 般 项 目
7.3.17  蒸压加气混凝土外墙板在节点连接构造检查验收合格、接缝防水检查合格的基础上,可进行外墙板安装质量和尺寸偏差验收。外墙板的施工安装尺寸偏差及检验方法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本规程表7.3.17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楼层、结构缝或施工段划分检验批。同一检验批内,应按照建筑立面抽查10%,且不应少于5件。
表7.3.17 蒸压加气混凝土外墙板安装允许偏差
序号 项  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轴线位置偏移 3 用经纬仪或拉通线尺量检查
2 墙面垂直度 每层 5 用线锤和2m托线板检查
  全高 H≤40m 20 用经纬仪或重锤挂线和尺量检查
   H>40m H/2000 
3 表面平整度 不带饰面 5 用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带饰面 3 
4 接缝高低差 3 用尺量检查
5 拼缝宽度 5 用尺量检查
6 相邻墙板平整度 5 用尺量检查
7 接缝中心线位置偏差 不带饰面 5 用尺量检查
  带饰面 3 用尺量检查
8 门、窗框高宽(后塞口) ±5 用尺量检查
9 外墙上下窗口偏移 10 以底层窗口为准,用经纬仪或吊线检查
注:H为全高。
7.3.18  预制外墙板接缝应平直、均匀;封闭式接缝的注胶应饱满、密实、连续、均匀、无气泡,深浅基本一致、缝宽基本均匀、光滑顺直;接缝防水密封胶的最小厚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密封胶厚度偏差应为0~+5mm。
检查数量:按批抽样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并核对外墙板施工安装质量记录。
7.3.19  现场组装外墙的门窗洞口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3.19的规定。
检查数量:每一检验批中门窗洞口总数的10%,且不少于10个。
表7.3.19 外墙门窗洞口允许偏差
序号 检验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门窗高度、宽度 ±10 用尺量检查
2 门窗对角线长度 5 用尺量检查
3 门窗侧边垂直度 1.5l/1000且不大于3 靠尺及水平尺
4 门窗中心线与基线偏差 5 用尺量检查
5 门窗下平面标高 ±5 用尺量检查
7.3.20  幕墙的外露框、拼缝或压条应横平竖直,压条应接口严密、安装牢固。转角部位面板边缘应整齐、合缝顺直,压向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7.3.21  幕墙板缝应横平竖直、宽窄均匀。注胶板缝应饱满、密实、连续、深浅一致、宽窄均匀、光滑顺直、无气泡,胶缝的宽度和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胶条板缝应连续、均匀、牢固。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7.3.22  幕墙隐蔽节点的遮封装修应牢固、整齐、美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手扳检查。
7.3.23  幕墙流水坡向应正确,滴水线应宽窄均匀、光滑顺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7.3.24  幕墙施工安装后的尺寸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本标准表7.3.24-1~7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批抽样检查。
表7.3.24-1 明框玻璃幕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序号 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幕墙垂直度 幕墙高度≤30m 10 经纬仪
  30m<幕墙高度≤60m 15 
  60m<幕墙高度≤90m 20 
  90m<幕墙高度≤150m 25 
  幕墙高度>150m 30 
2 幕墙横向构件水平度 幕墙幅宽≤35m 5 水平仪
  幕墙幅宽>35m 7 
3 构件直线度 2 2m靠尺和塞尺
4 构件水平度 构件长度≤2m 2 水平仪
  构件长度>2m 3 
5 相邻构件错位 1 钢直尺
6 分格框对角线长度差 对角线长度≤2m 3 钢卷尺
  对角线长度>2m 4 
表7.3.24-2 隐框、半隐框玻璃幕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序号 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幕墙垂直度 幕墙高度≤30m 10 经纬仪
  30m<幕墙高度≤60m 15 
  60m<幕墙高度≤90m 20 
  90m<幕墙高度≤150m 25 
  幕墙高度>150m 30 
2 幕墙横向构件水平度 幕墙幅宽≤35m 5 水平仪
  幕墙幅宽>35m 7 
3 幕墙表面平整度 2 2 m靠尺和塞尺
4 板材立面垂直度 2 1 m垂直检测尺
5 板材上沿水平度 2 1m水平尺和钢直尺
6 相邻板材板角错位 1 钢直尺
7 阳角方正 ±2 200mm直角检测尺
8 接缝直线度 3 拉5m线,不足5m拉通线,钢直尺
9 接缝高低差 1 钢直尺和塞尺
10 接缝宽度 ±1 钢直尺或卡尺
表7.3.24-3 全玻璃幕墙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序号 项目 允许偏差 测验方法
1 幕墙垂直度 幕墙高度≤30m 10mm 经纬仪
  30m<幕墙高度≤60m 15mm 
  60m<幕墙高度≤90m 20mm 
  幕墙高度>90m 25mm 
2 幕墙平整度 2.5mm 2m靠尺和塞尺
3 接缝直线度 2.5mm 拉5m线,不足5m拉通线,钢直尺
4 接缝宽度(与设计值比较) ±2mm 钢直尺或卡尺
5 接缝高低差 1mm 钢直尺和塞尺
6 玻璃面板与肋板夹角与设计值偏差 ≤1° 量角器
表7.3.24-4 点支承玻璃幕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序号 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幕墙垂直度 幕墙高度≤30m 10 经纬仪
  30m<幕墙高度≤60m 15 
  60m<幕墙高度≤90m 20 
  90m<幕墙高度≤150m 25 
  幕墙高度>150m 30 
2 幕墙表面平整度 2.5 2m靠尺和塞尺
3 接缝直线度 2.5 拉5m线,不足5m拉通线,钢直尺
4 接缝高低差 1 钢直尺和塞尺
5 接缝宽度 ±2 钢直尺或卡尺
表7.3.24-5 金属幕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序号 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幕墙垂直度 幕墙高度≤30m 10 经纬仪
  30m<幕墙高度≤60m 15 
  60m<幕墙高度≤90m 20 
  90m<幕墙高度≤150m 25 
  幕墙高度>150m 30 
2 幕墙横向构件水平度 幕墙幅宽≤35m 5 水平仪
  幕墙幅宽>35m 7 
3 幕墙表面平整度 2 2 m靠尺和塞尺
4 板材立面垂直度 3 1 m垂直检测尺
5 板材上沿水平度 2 1m水平尺和钢直尺
6 相邻板材板角错位 1 钢直尺
7 阳角方正 ±2 200mm直角检测尺
8 接缝直线度 3 拉5m线,不足5m拉通线,钢直尺
9 接缝高低差 1 钢直尺和塞尺
10 接缝宽度 ±1 钢直尺或卡尺
表7.3.24-6 石材幕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序号 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光面 粗面 
1 幕墙垂直度 幕墙高度≤30m 10 经纬仪
  30m<幕墙高度≤60m 15 
  60m<幕墙高度≤90m 20 
  90m<幕墙高度≤150m 25 
  幕墙高度>150m 30 
2 幕墙横向构件水平度 幕墙幅宽≤35m 5 水平仪
  幕墙幅宽>35m 7 
3 板材立面垂直度 3 1 m垂直检测尺
4 板材上沿水平度 2 1m水平尺和钢直尺
5 相邻板材板角错位 1 钢直尺
6 幕墙表面平整度 2 3 2m靠尺和塞尺
7 阳角方正 ±2 ±4 200mm直角检测尺
8 接缝直线度 3 4 拉5m线,不足5m拉通线,钢直尺
9 接缝高低差 1 — 钢直尺和塞尺
10 接缝宽度 ±1 ±2 钢直尺或卡尺
表7.3.24-7 人造板材幕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序号 项目 尺寸范围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相邻立柱间距尺寸(固定端) — ±2 钢直尺
2 相邻两横梁间距尺寸 ≤2000mm ±1.5 钢直尺
  >2000mm ±2 钢直尺
3 单个分格对角线长度差 长边边长≤2000mm 3 钢卷尺
  长边边长>2000mm 3.5 钢卷尺
4 立柱、竖缝及墙面的垂直度 幕墙总高度≤30m 10 经纬仪
  幕墙总高度≤60m 15 
  幕墙总高度≤90m 20 
  幕墙总高度≤150m 25 
  幕墙总高度>150m 30 
5 立柱、竖缝直线度 — 2 2m靠尺、塞尺
6 立柱、墙面的平面度 相邻两墙面 2 激光仪或经纬仪
  一幅幕墙总宽度≤20m 5 
  一幅幕墙总宽度≤40m 7 
  一幅幕墙总宽度≤60m 9 
  一幅幕墙总宽度>80m 10 
7 横梁水平度 横梁长度≤2000 1 水平尺
  横梁长度>2000 2 
8 同一标高横梁、横缝的高度差 相邻两横梁、面板 1 钢直尺、塞尺
或水平仪
  一幅幕墙幅宽≤35m 5 
  一幅幕墙幅宽>35m 7 
9 缝宽度与设计值偏差 — ±2 卡尺
注:一幅幕墙是指立面位置或平面位置不在一条直线或连续弧线上的幕墙。
7.4  实体检验
7.4.1  装配式外围护工程实体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幕墙工程应包括气密性能、水密性能、抗风压性能、热工性能和隔声性能;
2  除幕墙工程之外的装配式外围护工程应包括隔声性能、接缝防水性能、外墙节能构造和外窗气密性能;
3  必要时可检验其他项目。
7.4.2  幕墙工程的实体检验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幕墙工程检测方法标准》JGJ/T 324-2014的有关规定。
7.4.3  预制外墙的接缝防水性能检验除应符合本标准附录D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个外立面每1000m2外墙面积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1000m2时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检查一处,检查部位应为相邻两层4块墙板形成的水平和竖向十字接缝区域,面积不得少于10m2;
2  同一单位工程中不连续的墙板工程应单独划分检验批;
3  对于异形或有特殊要求的墙板,检验批的划分宜根据外墙板的结构、特点及墙板工程的规模,由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确定。
7.4.4  装配式外围护工程的外墙节能构造和外窗气密性能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411的有关规定。
7.4.5  装配式外围护工程的隔声性能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门窗空气声隔声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8485和《声学 建筑和建筑构件隔声测量第5部分:外墙构件和外墙空气声隔声的现场测量》GB/T 19889.5的有关规定。
8  设备与管线工程
8.1  一般规定
8.1.1  装配式建筑工程中与装配式构件部件、装配式装修有关的建筑电气工程、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和智能建筑工程的检验批、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章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8.1.2  设备与机电管线系统的隐蔽工程应做好验收记录,并应留置隐蔽前的影像资料。隐蔽工程验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附件、管材及配件的规格、数量、位置、间距;
2  管线的连接方式、接头位置、接头数量、接头连接长度;
3  暗装、嵌装管道的管道支撑、套管、管道伸缩补偿措施,给水管道水压试验,排水管道灌水、通球和通水试验;
4  电气导管插入导管连接头的长度;
5  电气线路绝缘电阻;
6  防雷引下线及接闪器安装;
7  接地干线连接敷设、建筑物等电位联结。
8.2  进场验收
I  主 控 项 目
8.2.1  设备管材、附件及配件进场时除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文件要求的进行见证检验外,其检验项目尚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电气及智能化导管、槽盒的材质、规格、壁厚、防腐性能、耐火性能;电气集成布线系统尚应按导线规格进行抽样;
2  给水排水、暖通空调水管道及管阀部件的材质、管径、壁厚、压力等级;
3  通风空调管道及风阀部件的材质、尺寸、壁厚、耐火极限;
4  承重支吊架及配套锚栓的材质、规格。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文件、使用说明书、检验报告或产品认证报告。
II  一 般 项 目
8.2.2  在预制墙板中埋设的电气接线盒表面应与墙面平齐,不应凸出墙面。
检查数量:按每个检验批的埋设接线盒总数抽查1%,且不少于20件;少于20件,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
8.2.3  预制构件中预埋金属管管口应光滑、无毛刺。
检查数量:同一检验批内,抽查构件数量的3%,且不少于10件;少于10件,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手摸检查。
8.2.4  预制墙体内预埋电气导管露端保护措施和外露长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导管外露长度应为60mm,允许偏差为-5mm~+20mm。
检查数量:同一检验批内,抽查构件数量的5%,且不少于3件;少于3件,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
8.3  过程验收
8.3.1  装配式管线工程的分项工程验收应由一个或若干检验批组成,各分项工程检验批和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一类型的集成吊顶管线工程每50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大面积房间和走廊可按集成吊顶面积每30m2计为1间。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并不得少于3间,不足3间时应全数检查。
2  同一类型的集成墙面管线工程每50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大面积房间和走廊可按集成墙面面积每30m2计为1间。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并不得少于3间,不足3间时应全数检查。
3  同一类型的集成地面管线工程每50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大面积房间和走廊可按集成地面面积每30m2计为1间。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并不得少于3间,不足3间时应全数检查。
I  主 控 项 目
8.3.2  承重支吊架的间距和防腐措施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8.3.3  当利用连接处采用套筒灌浆连接的装配式混凝土预制柱内的钢筋做防雷引下线时,应采用跨接方式,跨接导体截面应符合设计要求,跨接搭接长度和焊接方法应满足表8.3.3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表8.3.3跨接的搭接长度及焊接方法
焊接材料 搭接长度 焊接方法
扁钢与扁钢 不应少于扁钢宽度的2倍 两个大面不应少于3个棱边焊接
圆钢与圆钢 不应少于圆钢直径的6倍 双面施焊
圆钢与扁钢 不应少于圆钢直径的6倍 双面施焊
8.3.4  当预制式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户内部分的盘管安装完毕后,在隐蔽前应进行第一次试压;当地面面层施工完毕且外观检查合格后应进行第二次试压。试验压力应按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第一次试压的试验压力应为工作压力的1.5倍,且不应小于0.6MPa,在试验压力下1h内的压力降不应大于0.05MPa;然后降压至工作压力的1.15倍,稳压24h,其压力降不大于0.03MPa,且不应出现渗漏。
2  第二次试压的试验压力应为工作压力的1.5倍,且不应小于0.6MPa,在试验压力下稳压1h,其压力降不应大于0.05MPa,且不应出现渗漏。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旁站观察或查阅试验记录。
II  一 般 项 目
8.3.5  预制混凝土墙体与楼板现浇处、预制墙板现浇层内电气导管敷设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用电气导管,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
2  非消防用电气导管,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5mm。
检查数量:按每个检验批的配管总回路数抽查 5%,且不得少于 10 个回路;少于10个,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
8.3.6  预制混凝土墙体内导管与叠合楼板内导管采用导管连接接头进行过渡连接时,每根导管插入连接接头的长度不应小于导管管径的1.3倍,允许偏差为5mm。
检查数量:按每个检验批的配管总回路数抽查 5%,且不得少于 3 个回路。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并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8.3.7  接线盒的安装位置、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接线盒底面高度应高出叠合板基层高度40mm,允许偏差为0~+5mm。
检查数量:按每个检验批的配管总接线盒数抽查 5%,且不得少于 10 个。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
8.3.8  采用分水器配水的给水系统,其埋设段管道不应设置连接接头;分水器配水系统的管道材料及管件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8.3.9  集成厨房、集成卫生间末端给排水接口的管材、管径及管位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目测、尺量检查。
8.3.10  毛细管网实际敷设区域与设计设定范围的允许偏差为-20~+5m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文件尺量检查。
8.3.11  毛细管网敷设区域内用于悬挂灯具、装饰品等的预埋件位置允许偏差为±20m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文件尺量检查。
8.3.12  装配式电气集成布线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气线路应敷设在架空地面层、顶面吊顶、非承重墙体空腔内、集成墙面与土建墙体间空腔内;
2  装配式电气集成布线系统与配电箱的连接应通过专用配件。装配式电气集成布线系统内的线路之间应通过专用连接器连接,其连接后锁紧装置应锁定;
3  安装后的装配式电气集成布线系统应进行绝缘测试、导体回路电阻测试。
检查数量:按回路数量总数抽查 5%,且不得少于5个回路。
检验方法:目测检查,用兆欧表、万用表检查。
8.4  实体检验
8.4.1  设备与管线工程实体检验应包括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自动喷水灭火、消防给水及消火栓、通风与空调、建筑防烟排烟、建筑电气、火灾自动报警、智能建筑等系统工程安装完成后的试验、调试和试运行;必要时可检验其他项目。
8.4.2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的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的有关规定。
8.4.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1的有关规定。
8.4.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有关规定。
8.4.5  通风与空调工程的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有关规定。
8.4.6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的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的有关规定。
8.4.7  建筑电气工程的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有关规定。
8.4.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的有关规定。
8.4.9  智能建筑工程的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的有关规定。
8.4.10 用作送风静压箱的静电地板下部空腔,应在地板面完成之后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严密性试验。允许漏风量应满足表8.4.10的规定。
表8.4.10 静电地板下部空腔允许漏风量
压差类别 压差P(Pa) 允许漏风量 检验方法 检查数量
微压 P≤125 0.1056P0.65(m3/h.m2) 按压差类别进行严密性试验 全数
低压 125<P≤500 0.1056P0.65(m3/h.m2)  
注:表格中的P为静电地板下部空腔最大工作压力(Pa),面积为静电地板面积。

9  装配式内装修工程
9.1  一般规定
9.1.1 本章适用于装配式内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
9.1.2 集成隔墙、集成墙面、集成吊顶、集成地面、集成厨房、集成卫生间以外的装配式内装修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GB 5503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 50210和《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的规定。
9.1.3 装配式内装修工程施工前应有相应样板间或样板段,并应经有关各方确认。
9.1.4 装配式内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做好材料、部品部件的保护,防止污染和损坏。
9.1.5 装配式内装修工程采用的材料、部品部件应按进场批次进行进场检验。属于同一工程项目且同期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对同一厂家生产的同品种、同规格、同批次的材料、部品部件,可统一划分检验批进行进场验收。
9.1.6  集成隔墙隐蔽工程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隔墙内设备管线的位置、安装牢固程度,水管试压试验;
2 龙骨的位置、间距、安装牢固程度,防腐、防火处理;
3 埋件、连接件的位置、连接方法;
4 填充材料的厚度、完整性、设置方法。
9.1.7  集成墙面隐蔽工程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基层平整度,墙面内线管的位置、安装牢固程度,水管试压试验;
2 龙骨的位置、间距、安装牢固程度,防腐、防火处理;
3 埋件、连接件的位置、连接方法,防腐处理,后置埋件现场拉拔力。
9.1.8  集成吊顶隐蔽工程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管道、设备及其吊架的位置,水管试压试验,风管严密性试验;
2 吊杆、龙骨的位置、间距、连接方式,防腐、防火处理;
3 埋件、连接件的位置、连接方式,防腐处理;
4 设置吊顶内钢结构转换层、吊杆反支撑的构造;
5 吊顶内填充材料的厚度、防散落措施。
9.1.9  集成地面隐蔽工程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线管的位置、固定方法,水管试压试验,风管严密性试验;
2 地暖管试压,保温层、基层强度、平整度;
3 支撑件的位置、防腐处理。
9.1.10 集成厨房隐蔽工程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厨房设备管线的位置、安装牢固程度;
2 厨房内的集成墙面、集成吊顶、集成地面隐蔽工程验收按本标准第9.1.7条~第9.1.9条执行;
3 给水管试压试验,排水管灌水、通球和通水试验。
9.1.11 集成卫生间隐蔽工程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卫生间设备管线的位置、安装牢固程度;
2 卫生间内的集成墙面、集成吊顶、集成地面隐蔽工程验收按本标准第9.1.7条~第9.1.9条执行;
3 给水管试压试验,排水管灌水、通球和通水试验;
4 卫生间防水、防潮。
9.2  进场验收
I  主 控 项 目
9.2.1  装配式内装修工程中的集成隔墙、集成墙面、集成吊顶、集成地面、集成厨房、集成卫生间所用材料应按国家现行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 50325的规定对下列性能指标进行复验:
1 天然花岗石或瓷质砖的放射性;
2 人造木板及其制品的游离甲醛释放量;
3 缺少检验报告的无机非金属材料放射性和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
检查数量:按国家现行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 50325的规定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复验报告。
9.2.1  集成隔墙所用材料、部品部件的品种、规格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有隔声、隔热、阻燃和防潮等特殊要求的工程,材料应有相应性能等级的见证取样检验报告。
检查数量:质量证明文件和非标准尺寸的材料、部品部件规格尺寸全数检查;其他抽样数量按进场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性能检验报告和复验报告。
9.2.2  集成隔墙上预埋连接件、孔洞和管线接口的位置、数量及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面层不应有裂缝和缺损。
检查数量:安装前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9.2.3  集成墙面所用材料、部品部件的品种、规格、性能和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面层不应有裂缝和缺损。
检查数量:质量证明文件和非标准尺寸的材料、部品部件规格尺寸全数检查;其他抽样数量按进场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性能检验报告和复验报告。
9.2.4  集成吊顶所用龙骨、埋件、连接件、面板、填充材料等品种、规格、性能和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质量证明文件和非标准尺寸的材料、部品部件规格尺寸全数检查;其他抽样数量按进场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性能检验报告和复验报告。
9.2.5  集成吊顶的金属部品部件应进行防腐处理,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出厂合格证和产品检验报告。
9.2.6  集成地面所用支撑、面板不应有裂缝和缺损。支撑、面板及填缝材料等品种、规格、性能和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所用支撑件的防腐性能和抗压承载能力,面层及填缝材料的耐磨、防潮、阻燃、耐污染、耐湿热老化等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质量证明文件和非标准尺寸的材料、部品部件规格尺寸全数检查;其他抽样数量按进场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性能检验报告和复验报告。
9.2.7  集成厨房所用部品部件和设施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外观、颜色、性能和使用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使用说明书和性能检验报告。
9.2.8  集成卫生间所用部品部件、洁具、设施设备等的规格、型号、外观、颜色、性能和使用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使用说明书和性能检验报告。
II  一 般 项 目
9.2.9  集成隔墙、集成墙面、集成吊顶、集成地面、集成厨房、集成卫生间工程所用功能模块和在工厂加工的非标准规格板材、龙骨等应有安装位置标识。
检查数量:安装前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9.2.10  集成隔墙条板应平直方正、色泽均匀,外形及尺寸偏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安装前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9.2.11  集成隔墙条板上的预留孔、洞、槽应套割齐整、边缘无毛刺和缺损,外形及尺寸偏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安装前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9.2.12  带内部填充的集成隔墙条板所用填充材料应干燥,填充应密实、均匀,无下坠。
检查数量:安装前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轻敲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9.2.13  集成墙面面板应平顺、色泽均匀,外形及尺寸偏差应符合设计要求。面板上用于机电安装的预留孔洞,其中心线位置偏移不应大于2mm,孔洞尺寸偏差不应大于3mm。
检查数量:安装前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9.2.14  集成吊顶饰面板表面应无污染,色泽一致,尺寸偏差应符合设计要求。面板上用于机电安装的预留孔洞,其中心线位置偏移不应大于2mm,孔洞尺寸偏差不应大于3mm。
检查数量:安装前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9.2.15  集成地面面板应平整洁净、色泽均匀、图案清晰,不应有磨痕和翘曲,外形及尺寸偏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安装前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9.2.16  集成厨房所用部品部件和设施设备表面应平整、光洁,无变形、划痕和污渍。
检查数量:安装前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9.2.17  集成卫生间所用部品部件和设施设备表面应平整、光洁,无变形、划痕和污渍。
检查数量:安装前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9.3  过程验收
9.3.1  集成隔墙、集成墙面、集成吊顶、集成地面、集成厨房、集成卫生间工程的分项工程验收应由一个或若干检验批组成,各分项工程检验批和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一类型的集成隔墙工程每50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大面积房间和走廊可按集成隔墙面积每30m2计为1间。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20%,并不得少于6间,不足6间时应全数检查。
2 同一类型的集成墙面工程每50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大面积房间和走廊可按集成墙面面积每30m2计为1间。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并不得少于3间,不足3间时应全数检查。对于集成软包墙面,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间,不足10间时应全数检查。
3 同一类型的集成地面工程每50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大面积房间和走廊可按集成地面面积每30m2计为1间。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并不得少于3间,不足3间时应全数检查。
4 同一类型的集成吊顶工程每50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大面积房间和走廊可按集成吊顶面积每30m2计为1间。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并不得少于3间,不足3间时应全数检查。
5 同一类型的集成厨房每10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10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30%,并不得少于3间,不足3间时应全数检查。
6 同一类型的集成卫生间每10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10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50%,并不得少于3间,不足3间时应全数检查。
I  主 控 项 目
9.3.2  集成隔墙安装应牢固,位置应正确,面层不应有裂缝和缺损。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尺量检查。
9.3.3  安装板材隔墙所需预埋件、连接件的位置、数量及连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板材隔墙上、下端与主体结构连接应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9.3.4  骨架隔墙地梁所用材料、尺寸及位置等应符合设计要求。骨架隔墙的沿地、沿顶及边框龙骨应与基体结构连接牢固。
检验方法:手扳检查;尺量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9.3.5  骨架隔墙中龙骨间距和构造连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骨架内设备管线的安装、门窗洞口等部位加强龙骨的安装应牢固、位置正确。填充材料的品种、厚度及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9.3.6  集成隔墙所用接缝材料及接缝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
9.3.7  活动集成隔墙的组合方式、安装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轨道应与建筑主体结构连接牢固,并应位置正确。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手扳检查。
9.3.8  活动集成隔墙用于组装、推拉和制动的构配件应安装牢固、位置正确,推拉应安全、平稳、灵活。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推拉检查。
9.3.9  集成墙面面板安装应牢固,表面不应有裂缝和缺损。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9.3.10  集成墙面安装的预埋件(或后置埋件)、连接件的材质、数量、规格、位置、连接方法和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进场验收记录、现场拉拔检验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9.3.11  集成吊顶外露表面标高、尺寸、起拱和造型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9.3.12  集成吊顶面板的安装应稳固严密,面板与龙骨的搭接宽度应大于龙骨受力面宽度的2/3。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尺量检查。
9.3.13  吊杆和龙骨的材质、规格、安装间距及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金属吊杆和龙骨应进行表面防腐处理。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9.3.14  集成吊顶的吊杆和龙骨安装应牢固。
检验方法:手扳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9.3.15  集成地面面板安装应牢固,应无裂纹、掉角和缺棱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行走检查。
9.3.16  集成地面可调支撑件安装应稳固,高度、间距、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9.3.17  集成厨房的墙面、吊顶、地面、橱柜、厨房设备及管线等安装应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9.3.18  集成厨房橱柜台面与水槽之间的密封应符合设计要求,台面下水槽满水试验应不渗漏。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台面及密封胶性能检验报告、水槽满水试验记录。
9.3.19  集成厨房的给水、排水、燃气、排烟、电气等预留接口、孔洞的数量、位置、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9.3.20  集成厨房的给水、燃气、排烟等管道接口和涉水部位连接处的密封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手试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9.3.21  集成厨房电器设备的插座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其所在回路应有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检验方法:观察。
9.3.22  集成卫生间的地面、吊顶、墙面、洁具、设施设备等安装应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9.3.23  集成卫生间中的防水底盘安装位置应准确,应与地漏孔、排污口等预留孔洞位置对正、连接良好。
检验方法:观察。
9.3.24  集成卫生间安装完成后应做满水和通水试验,满水后各连接件不得渗漏,通水试验给水、排水应畅通;各涉水部位连接处的密封不得渗漏,地面坡向、坡度应正确,应无积水。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满水、通水、淋水、泼水试验记录。
9.3.25  集成卫生间的给水、排水、通风等预留接口、孔洞的数量、位置、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9.3.26  集成卫生间板材拼缝处应进行密封防水处理。
检验方法:观察。
9.3.27  集成卫生间的卫生器具排水配件应设存水弯,不得重叠存水。
检验方法:观察;手试检查。
II  一 般 项 目
9.3.28  集成隔墙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一致,接缝应顺直、均匀。
检验方法:观察。
9.3.29  集成隔墙上的功能模块应位置正确,与隔墙表面的交接应吻合、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
9.3.30  骨架隔墙内的填充材料应干燥,填充应密实、均匀、无下坠。
检验方法:轻敲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9.3.31  集成隔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9.3.31的规定。
表 9.3.31集成隔墙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金属夹芯板隔墙 其他饰面板隔墙 骨架隔墙 玻璃隔墙 活动隔墙 
立面垂直度 2 3 3 2 3 用2m垂直检测尺检查
表面平整度 2 3 3 — 2 用2m靠尺和塞尺检查
阴阳角方正 3 3 3 2 3 用200mm直角检测尺检查
接缝直线度 — — 3 2 — 拉5m线,不足5m拉通线,用钢直尺检查
压条直线度 — — 3 — — 拉5m线,不足5m拉通线,用钢直尺检查
接缝高低差 1 2 1 2 2 用钢直尺和塞尺检查
接缝宽度 — — — 1 2 用钢直尺检查
9.3.32  集成墙面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
9.3.33  集成墙面接缝应平直,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9.3.34  集成墙面上的功能模块应位置正确,与面板的交接应吻合、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9.3.35  集成墙面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9.3.35的规定。
表 9.3.35 集成墙面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木饰面板 其他饰面板 
立面垂直度 2 2 用2m垂直检测尺检查
表面平整度 1 2 用2m靠尺和塞尺检查
阴阳角方正 2 2 用200mm直角检测尺检查
接缝直线度 2 2 拉5m线,不足5m拉通线,用钢直尺检查
接缝高低差 1 1 用钢直尺和塞尺检查
接缝宽度 1 1 用钢直尺检查
9.3.36  集成吊顶表面应洁净、色泽一致,不得有翘曲、裂缝及缺损。面板与龙骨的搭接应平整、吻合,压条应平直、宽窄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9.3.37  集成吊顶面板上的灯具、烟感器、喷淋头、风口和检修口等设备设施的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与面板的交接应吻合、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
9.3.38  集成吊顶外露龙骨的接缝应平整、吻合、颜色一致,不得有划伤和擦伤等表面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
9.3.39  集成吊顶工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9.3.39的规定。
表9.3.39 集成吊顶工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金属板 矿棉板 其他饰面板 
表面平整度 2 3 2 用2m靠尺和塞尺检查
接缝直线度 2 3 3 拉5m线,不足5米的拉通线,用钢直尺检查
接缝高低差 1 2 1 用钢直尺和塞尺检查
9.3.40  集成地面表面应洁净、色泽一致、接缝均匀、缝格顺直。
检验方法:观察。
9.3.41  集成地面面层与踢脚板交接缝隙应均匀。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9.3.42  集成地面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9.3.42的规定。
表9.3.42 集成地面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活动地板 浮铺地板 
表面平整度 2.0 2.0 用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接缝直线度 2.5 3.0 拉5m线,不足5米的拉通线,用钢直尺检查
接缝高低差 0.4 0.5 用钢直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接缝宽度 0.3 0.5 用钢直尺或卡尺检查
9.3.43  集成厨房的表面应平整、洁净,应无变形、裂纹、划痕、锐角、污渍和损伤。
检验方法:观察;手试检查。
9.3.44  集成厨房所用柜体的布置应合理、美观。
检验方法:观察。
9.3.45  集成厨房的橱柜、台面、抽油烟机等部品、设备与墙面、顶面、地面的交接应严密,交接线应顺直、清晰、美观。
检验方法:观察。
9.3.46  橱柜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9.3.46的规定。
表9.3.46 橱柜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  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外型尺寸 3 用钢尺检查
立面垂直度 2 用1m垂直检测尺检查
柜门与框架的平整度 2 用钢尺检查
台面水平度 2 用1m水平尺和塞尺检查
9.3.47 集成厨房的集成墙面、顶面和地面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本标准表9.3.35、表9.3.39和表9.3.42的规定。
9.3.48 集成卫生间的表面应平整、光洁,应无变形、裂纹、划痕、锐角、污渍和损伤。
检验方法:观察;手试检查。
9.3.49 集成卫生间所用洁具、灯具、风口、柜体等位置应合理,与面板处的交接应严密,吻合,交接线应顺直、清晰、美观。
检验方法:观察;手试检查。
9.3.50 集成卫生间的集成墙面和顶面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本标准表9.3.35和表9.3.39的规定,防水底盘内外设计标高差允许偏差为2mm。
9.4  实体检验
9.4.1  装配式内装修工程实体检验应包括室内空气质量、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噪声级、隔声性能及混响时间;必要时可检验其他项目。
9.4.2  室内空气质量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 50325的有关规定。
9.4.3  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噪声级、隔声性能及混响时间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门窗空气声隔声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8485、《声学 建筑和建筑构件隔声测量 第4部分:房间之间空气声隔声的现场测量》GB/T 19889.4和《声学 建筑和建筑构件隔声测量 第7部分:楼板撞击声隔声的现场测量》GB/T 19889.7的有关规定。

10  装配式模块建筑工程
10.1  一般规定
10.1.1  本章可用于装配式模块建筑工程的质量验收。
10.1.2 装配式模块建筑工程现场安装前应完成样板模块单元,并经有关各方确认。
10.1.3 模块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分工厂生产部分与现场施工部分内容分别组织,其中模块单元应按子单位工程在工厂进行验收,相关验收资料随模块进场作为进场验收资料。工厂验收可由监理、设计、建设方共同进行;当工厂有行业级质量认证时,也可由工厂自行组织并形成完备的验收资料。
10.1.4 装配式模块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做好模块单元的保护,防止污染和损坏。
10.1.5  模块单元之间采用现浇结构连接时,现浇结构连接节点及叠合构件浇筑混凝土前,应进行隐蔽工程验收。隐蔽工程验收的主要内容应按本标准第4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10.2  进场验收
I  主 控 项 目
10.2.1  模块单元应在显著位置有二维码或其他可溯源的标识,标识宜包括生产单位、项目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安装部位、安装方向、质量合格标志或产品认证标志等内容。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和扫码检查。
10.2.2  装配式模块建筑工程安装及连接时所用材料、制品、部件和构配件的品种、规格、性能和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满足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产品合格证书、使用说明书和性能检测报告。
10.2.3  模块单元进场时应提交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 模块单元出厂合格证书;
2 出厂相关性能检测合格证书:
1)模块单元吊装测试报告;
2)模块单元蓄水试验报告;
3)模块单元淋水试验报告;
4)焊接工程检测合格证书;
5)紧固件连接工程检测合格证书;
6)涂装工程检测合格证书。
3 下列检验记录报告:
1)模块单元尺寸检查和验收记录报告;
2)模块单元卫生间防水检查和验收记录报告;
3)混凝土强度验收记录报告;
4)装饰与装修验收记录报告;
5)电气系统检查和验收记录报告;
6)弱电智能化系统检查和验收记录报告;
7)给、排水系统检查和验收记录报告;
8)暖通系统检查和验收记录报告;
9)火警系统检查和验收记录报告;
10)喷淋和消防栓系统检查和验收记录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模块单元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10.2.4  混凝土模块单元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且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安装和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钢结构模块单元外露的钢构件不应有缺损,连接件应完整无损,吊耳及预埋件应牢固、无松动。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II  一 般 项 目
10.2.5  混凝土模块单元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一般缺陷。对已出现的一般缺陷,应按技术方案进行处理,并应重新检验验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处理方案。
10.2.6  混凝土模块单元粗糙面的外观质量、键槽的外观质量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
10.2.7  模块单元尺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0.2.7的规定;设计有专门规定时,尚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同类型的模块单元,不超过10个为一批,每批检查1个。
表10.2.7  模块单元尺寸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
项  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图例
长度 AB、A'B'、CD、C'D' ≤6m -5,+2 尺量检查 
  >6m -10,+2  
宽度 AC、A'C'、BD、B'D' -5,+2 钢尺量一端及中部,取其中偏差绝对值较大处 
高度 AA'、BB'、CC'、DD' -5,+2  
对角线差 │AD-BC│、│A'D'-B'C'││AB'-A'B│、│CD'-C'D││AC'-A'C│、│BD'-B'D│ 对角线长度
≤6m 8 钢尺量两个对角线的长度,取其绝对值的差值 
  对角线长度
>6m 12  
表面平整度 内表面 4 2m靠尺和塞尺检查 
 外表面 4  
垂直度 柱、墙板 ≤3m 4 2m垂直检测尺或吊线、钢尺量测 
  >3m 5  
10.2.8  混凝土模块单元的对拉孔、设备孔、门窗口、预埋件、预留插筋、键槽的位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0.2.8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表10.2.8  模块单元尺寸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
项  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对拉孔 中心线位置 3 尺量检查
 孔尺寸 +5,0 
设备孔 中心线位置 10 尺量检查
 洞口尺寸、深度 ±10 
门窗口 中心线位置 5 尺量检查
 宽度、高度 ±3 
预埋件 预埋件锚板中心线位置 5 尺量检查
 预埋件锚板与混凝土面
平面高差 0,-5 
   
 预埋螺栓中心线位置 2 
 预埋螺栓外露长度 +10,-5 
 预埋套筒、螺母中心线位置 2 
 预埋套筒、螺母与
混凝土面平面高差 0,-5 
   
 线管、电盒、木砖、吊环在
构件平面的中心线位置偏差 20 
   
 线管、电盒、木砖、吊环在
构件表面混凝土高差 0,-10 
   
预留插筋 中心线位置 3 尺量检查
 外露长度 +5,-5 
键槽 中心线位置 5 尺量检查
 长度、宽度、深度 ±5 
注:检查中心线、螺栓和孔道位置偏差时,应沿纵横两个方向量测,并取其中偏差较大值。
10.2.9  模块单元内的装饰装修部品部件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9章的有关规定;设计有专门规定时,尚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同一种类的模块单元每次抽检数量不应少于该品种数量的3%,且不少于1件。
10.2.10  混凝土模块单元的预埋件、插筋、对拉孔、设备孔、预埋桁架筋的规格、数量和间距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
10.2.11  混凝土模块单元的粗糙面或键槽成型质量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
10.3  过程验收
I  主 控 项 目
10.3.1  模块单元之间采用贯通螺杆连接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5中规定的质量验收方法和质量验收项目执行,并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质量证明文件全数检查,抽样数量按进场批次和产品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检验报告。
10.3.2  模块单元之间采用贯通螺杆连接时,贯通螺杆接头的型式检验应按现行行业标准《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 107规定的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执行,并应出具相应的型式检验报告。
检查数量:型式检验报告和质量证明文件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和型式检验报告。
10.3.3  模块单元之间采用螺纹拉杆连接时,有效连接长度和拧紧扭矩值应满足设计要求,上层模块安装应在连接检验合格后进行,并宜保存规范的施工检验影像记录备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方案,尺量,检查扭力扳手标定记录。
10.3.4  模块单元之间采用现浇混凝土连接时,现浇混凝土的抗压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规定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混凝土强度检验报告及混凝土强度评定记录。
10.3.5  模块单元之间采用焊接、紧固件连接等连接方式时,其连接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有关规定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施工记录和检验报告。
10.3.6  模块建筑的基础预埋板、地脚螺栓或锚栓及建筑底部模块单元连接板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0.3.6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采用钢尺、水平尺、经纬仪、水准仪、全站仪等测量。
表10.3.6  基础预埋板、地脚螺栓或锚栓及建筑底部模块单元连接板的允许偏差
项目 允许偏差(mm)
基础预埋板 中心线与定位轴线距离 ±10.0
 顶面标高 0,-5.0
 支承面水平度 l /1000(l为预埋板测量方向边长)
地脚螺栓(锚栓) 螺栓中心偏移 ±3.0
 螺栓露出长度 +30.0,0
 螺纹长度 +30.0,0
建筑底部模块单元连接板 中心线与定位轴线距离 ±1.0
 支承面标高 ±1.0
 板顶水平度 l/1000(l为连接板测量方向边长)
10.3.7  模块建筑的安装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0.3.7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采用钢尺、水平尺、经纬仪、水准仪、全站仪等测量。
表10.3.7  模块建筑的安装允许偏差
项目 允许偏差(mm) 图例
模块单元底座中心线对定位轴线的偏移△ 3.0 
单层模块单元垂直度△ 3.0 
模块单元间连接板顶标高与设计标高之间高差△ ±1.0 
模块单元间连接板顶水平度△ l/1000(l 为连接板测量方向边长) 
模块建筑整体垂直度△ △≤H/2500+10.0,且△≤50.0 
主体结构整体平面弯曲 α ≤L/1500,且≤25.0 
10.3.8  装配式模块建筑给水、排水管线系统现场连接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给水管道和密闭水箱(罐)应做水压试验;
2  阀门应进行强度和严密性试验;
3  敞口水箱应进行满水试验;
4  隐蔽或埋地的排水管道在隐蔽前应做灌水试验;
5  室内的雨水管道安装后应做灌水试验;
6  排水主立管及水平干管管道均应做通球试验;
7  卫生器具交工前应做满水和通水试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试验记录。
10.3.9  装配式模块建筑通风工程现场管线连接的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有关规定。风管、空调管道在不同装配式模块之间或与非装配式模块部分内管道连接时,应连接严密,接口不应设置在墙体内。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0.3.10  装配式模块建筑电气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气系统应做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接地电阻、绝缘电阻测试,空载试运行和负荷试运行,建筑照明通电试运行等试验,试验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试验记录。
2  当装配式模块间有水平管线穿越时,穿墙套管或电气导管应与两端装配式模块内电气导管可靠连接,金属导管应设置接地卡固定跨接接地线;当装配式模块与非装配式模块部分间有水平管线穿越时,应确保在相应位置设置预留洞口,供入户管线或线槽穿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0.3.11  装配式模块建筑接缝防火封堵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建筑接缝防火封堵材料应紧密贴实,无漏光现象。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隐蔽验收记录。
10.3.12  拼缝处防火封堵材料的燃烧性能和管道阻火装置的耐火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燃烧性能检测报告。
10.3.13  装配式模块建筑拼接处缝隙的构造应满足设计文件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隐蔽验收记录。
10.3.14  装配式模块建筑外墙接缝的水密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淋水试验报告。
10.3.15  装配式模块建筑屋面防雨(雪)水渗漏应可靠,排水措施、坡度和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现场淋水试验报告;坡度尺检查。
II  一 般 项 目
10.3.16  穿墙套管与管道之间缝隙,在管道全部连接安装完成且进行系统试压、冲洗后,应采用难燃或不燃材料填充密实。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0.3.17  生活给水系统管道在交付使用前必须冲洗和消毒,并经有关部门取样检验,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要求方可使用。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检测报告。
10.3.18  外墙预留洞口在管道安装后应采用防水密封材料封堵密实。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0.3.19  户内配电箱、弱电箱安装位置上方吊顶处预留盖板应开启灵活、无阻滞。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手扳检查。
10.3.20  密封材料嵌填应密实、连续、饱满,粘结牢固,不应有气泡、开裂、脱落等缺陷。
检查数量:全部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10.3.21  具备蓄水条件的檐沟、天沟应进行蓄水试验,蓄水时间不应少于24h。
检查数量:全部检查。
检查方法:蓄水试验,蓄水后 24h观察检查。
10.3.22  屋面、外墙的防水卷材或防水涂料的搭接缝应粘结牢固、密封严密;收头应与基层粘结并固定牢固,缝口应封严,不应有翘边现象;屋面、外墙的防水卷材或防水涂料的铺贴方向应正确,纵向搭接应错开,搭接宽度负偏差不应大于10mm。
检查数量:全部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和尺量检查。
10.3.23  基础顶面预埋支座或模块单元的连接件作为上层模块的支承面时,其支承面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0.3.23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部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和尺量检查。
表10.3.23  支承面的允许偏差
项目 允许偏差(mm)
支承面 标高 ±3.0
 水平度 l/1000(l为支承面测量方向边长)
预留孔中心偏移 10.0
10.4  实体检验
10.4.1  装配式混凝土模块建筑工程的实体检验应符合本标准第4.4节、第7.4节、第8.4节和第9.4节的有关规定。
10.4.2  装配式钢结构模块建筑工程除应符合本标准第5.4节、第7.4节、第8.4节和第9.4节的有关规定外,尚应对涉及主体结构安全的有代表性的部位按表10.4.2的规定进行实体检验。
表10.4.2  装配式钢结构模块建筑主体结构实体检验项目
序号 项目 抽检数量及检验方法 合格质量标准
1 焊缝内部缺陷 一、二级焊缝按焊缝处随机抽检3%,且不少于3处;检验采用超声波或射线探伤。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有关规定。
2 紧固件连接(连接件、锚栓紧固、垫板、垫块) 按模块类型抽查不小于1%,且同类连接不应少于3件;采用观察和尺量等方法进行检验。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和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3 涂层厚度 按照构件数抽查3%,且同类构件不应少于3件。 符合本标准第5.4.3条的规定。
4 单层模块单元安装垂直度、模块单元建筑整体垂直度及整体平面弯曲 符合本标准第10.3.7条的规定。 符合本标准第10.3.7条的规定。
10.4.3  模块建筑生活给水、热水系统及游泳池循环给水系统的管道和设备在交付使用前必须冲洗和消毒,生活饮用水系统的水质应进行见证取样检验,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
10.4.4  模块建筑电气工程实体检验应符合表10.4.4的规定。
表10.4.4   模块建筑电气工程实体检验规定
序号 项目 抽检数量及检验方法 合格质量标准
1 各类电源自动切换或通断装置动作情况 可在切断主电源的条件下进行二次回路试验,试验条件允许情况下应全数检查。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的有关规定。
2 馈电线路的绝缘电阻 插座:抽查5个回路,照明:抽查2个回路,动力工程:抽查1个回路 
3 接地故障回路阻抗 抽查2个回路 
4 开关插座接线的正确性 抽查2个回路 
5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的动作电流和时间 抽查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回路总数的5%,且不少于1个回路。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的动作时间作为必测项目。 

11  装配式建筑工程
11.1  一般规定
11.1.1  装配式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按照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进行验收。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制定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划分方案,并应由监理单位审核通过。
11.1.2  当装配式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  经返工、返修或更换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  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并确认仍可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确认仍可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时,应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予以验收;
5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11.1.3  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组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批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专业工长等进行验收;
2  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3  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4  单位工程完工后,应按下列要求进行竣工验收:
1)勘察单位应由项目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编制勘察工程质量检查报告,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向建设单位提交;
2)设计单位应由项目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对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进行检查,并应编制设计工程质量检查报告,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向建设单位提交;
3)施工单位应由项目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并应编制工程竣工报告,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向建设单位提交;
4)自检合格后,监理单位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并应编制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向建设单位提交;
5)竣工预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由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11.1.4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建筑物的明显位置设置有关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永久性标牌。
11.1.5  工程资料文件的形成和积累应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全面反映工程建设活动和工程实际情况。工程资料文件应随工程建设进度同步形成。
11.1.6  工程资料归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立卷后向建设单位移交;
2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类别和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要求,将全部工程文件收集齐全、整理立卷,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11.2  分项工程验收
11.2.1  装配式建筑工程分项工程验收应在各检验批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11.2.2  分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含检验批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文件和记录应完整、真实。
11.2.3  装配式建筑工程分项工程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记录:
    1  施工图、设计说明、设计变更及其他设计文件;
2  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部件、部品、器具和设备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说明书和产品标识;
3  分项工程所含各检验批进场验收记录和过程验收记录;
4  不合格项的处理记录及验收记录;
5  隐蔽验收记录和相关影像资料;
6  其他有关文件和记录。
11.3  分部工程验收
11.3.1 装配式建筑工程分部工程验收应在各分项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11.3.2  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和文件应完整、真实;
3  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实体检验结果应符合要求;
4  观感质量应验收合格。
11.3.3  装配式建筑工程分部工程验收时,除应符合第11.2.3条的有关规定,尚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记录:
1  分部工程所含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2  实体检验记录;
3  观感质量检验记录;
4  施工过程中重大质量、技术问题的处理文件、验收记录和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11.4  单位工程验收
11.4.1  装配式建筑工程单位工程验收应在各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11.4.2  单位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和文件应完整、真实;
3  所含分部工程中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实体检验资料应完整;
4  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5  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11.4.3  装配式建筑工程单位工程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记录:
    1  竣工图、设计说明、设计变更及其他设计文件;
2  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部件、部品、器具和设备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说明书和产品标识;
3  单位工程所含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  分部工程所含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5  分项工程所含各检验批进场验收记录和过程验收记录;
6  不合格项的处理记录及验收记录;
7  隐蔽验收记录和相关影像资料;
8  实体检验记录;
9  观感质量检验记录;
10  施工过程中重大质量、技术问题的处理文件、验收记录和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11  其他有关文件和记录。

附录A 钢筋套筒灌浆连接灌浆饱满性检验
A.0.1 灌浆饱满性可采用钻孔内窥法检验,检验构件应随机选取,且应具有代表性。
A.0.2 检验时灌浆料龄期不宜少于3d。
A.0.3 所使用的内窥设备应经过计量检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无损检测仪器 工业电子内窥镜检测仪》GB/T 33886 的相关要求;
2 应具有尺寸测量功能,量程不应小于80mm,测量允许误差为量程的±2%;
3 内窥镜的镜头及导线外径不宜大于6mm,平直状态下导向弯曲度不应小于 120°;
4 内窥镜的侧视镜头应能有效进行缺陷长度量测;
5 应具有照明功能。
A.0.4 当灌浆套筒采用直线型出浆管时,宜沿出浆管钻孔形成检测孔道。
A.0.5 当灌浆套筒采用非直线型出浆管时,宜在出浆口标高处钻一个检测孔道, 检测孔道应穿透混凝土保护层及套筒壁。
A.0.6 检测孔道直径应比内窥镜的镜头及导线外径大2mm 以上,应钻进至连接钢筋表面。钻孔时应避免损伤钢筋,检测前应将孔道清理干净。
A.0.7 当存在灌浆不饱满情况时,应测量并记录缺陷最大长度。缺陷最大长度应从出浆孔下边缘算起。
A.0.8 钢筋套筒灌浆连接灌浆饱满性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筋套筒内部灌浆未见任何缺陷,该套筒灌浆饱满性应判为合格。
2 当套筒灌浆缺陷的最大长度不大于0.5d且不大于10mm时,该套筒灌浆饱满性可判为合格。d为钢筋直径。
A.0.9 检验批或子分部工程验收时,所有套筒灌浆饱满性检验均应合格。

附录B 钢筋浆锚搭接连接灌浆饱满性检验
B.0.1 浆锚搭接连接灌浆饱满性可采用钻孔内窥法检验,检验构件应随机选取, 且应具有代表性。
B.0.2 检验时,灌浆料龄期不宜少于3d。
B.0.3 检验时,应根据钢筋搭接范围,将灌浆孔道划分为上、中、下三个长度相同的区段,并应分别在每个区段中部钻一个检验孔。检验孔应穿透混凝土保护层至搭接钢筋表面,其直径应比内窥镜的镜头及导线外径大2mm以上。钻孔时应避免损伤钢筋,检验前应将孔道清理干净。
B.0.4 当存在灌浆不饱满情况时,应将该灌浆孔道相应位置剖开,测量并记录缺陷最大长度。
B.0.5 孔道内缺陷总长度不超过2d时,该孔道灌浆饱满性应判为合格。d为钢筋直径。
B.0.6 检验批或子分部工程验收时,所有孔道灌浆饱满性检验均应合格。

附录C 叠合剪力墙现浇混凝土成型质量检验
C.1 抽样规则与检验方法
C.1.1 检验时,现浇混凝土龄期不宜少于7d。
C.1.2 构件现浇混凝土成型质量宜采用超声法进行检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超声对测法时,检验方法及声学参数异常点判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 50784 的规定;
2 采用超声阵列法时,检验方法及声学参数异常区域判定应符合C.2的规定。
C.1.3 检验构件的测区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区宜布置在构件底部现浇混凝土成型区域;
2 每个构件应至少布置1个测区,每个测区面积不应少于0.8m2。采用超声对测法时,测区内测点间距不宜大于200mm;
3 测区混凝土表面应清洁、平整,无外观质量缺陷,并应避开预埋件及预埋线管。
C.1.4 超声法检验存在声学参数异常点或异常区域时,可采用局部钻芯取样法进行检验,芯样直径不宜小于150mm,钻芯深度应大于预制混凝土层厚度。当钻芯取样检查发现存在成型质量缺陷时,应扩大检查区域,并应对缺陷进行定性和定量评价。检验时不应损伤构件内部钢筋。
C.2 超声阵列法检验
C.2.1 超声阵列检测仪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探头宜采用干耦合式换能器,探头数量不宜少于24个;
2 探头主频范围宜覆盖10kHz~100kHz,且换能器的实测主频与标称频率之差应不大于10%;
3 接收放大器频率响应范围应覆盖10kHz~500kHz,增益不宜小于40dB;
4 脉冲延时宜为8ms~100ms,且可调节。
C.2.2 超声阵列法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作环境温度宜为-10℃~50℃,不应在机械振动和高振幅电噪声干扰环境下使用;
2 检验前宜对所测试的混凝土进行波速标定,调试仪器的工作频率、增益等参数;
3 应沿测线的单一方向对各测点进行依次测试,记录测点位置,保存超声测试数据;
4 当存在声学参数异常区域时,检验范围应覆盖全部异常区域。
C.2.3 当超声波反射信号深度小于叠合剪力墙厚度时,可判定该位置为混凝土成型异常区域。
C.3 合格判定
C.3.1 采用超声法检验,当测区内均无声学参数异常点或异常区域时,该测区现浇混凝土成型质量应判为合格。当构件所有测区的检验结果均合格时,该构件现浇混凝土的成型质量应判为合格。
C.3.2 采用局部破损法检验时,应按下列规定判定构件现浇混凝土的成型质量:
1 当现浇混凝土无缺陷或仅存在一般缺陷时,应判为合格;
2 当现浇混凝土存在严重缺陷时,应判为不合格。
C.3.3 检验批及子分部工程验收时,叠合剪力墙构件现浇混凝土成型质量检验均应合格。

附录D 外墙板接缝防水性能检验
D.0.1  外墙板接缝防水质量可采用现场淋水试验进行检验。检验时,外墙板接缝密封应完成胶固化,并应关闭窗户、封闭各种预留洞口。
D.0.2  在墙体的室外侧选定拼缝,淋水覆盖的水平缝和竖向缝的长度均应为1.5m,现场淋水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喷嘴的出水口直径应为(6.0±0.2)mm,在275kPa水压力下的喷水角度不应大于80°;
2  与喷嘴相连的水管公称直径应为20mm,且应配置控制阀和压力计;
3  喷嘴处的水压力值应控制在200kPa~235kPa之间;
4  喷嘴与墙体表面的距离应为(700±50)mm,应沿着与墙体表面垂直的方向对选定的拼缝进行喷水,在1.5m长度范围内连续往复喷水的时间不应少于5min;
5  喷水结束后,应在喷水部位的室内侧检查拼缝处有无渗漏,若存在渗漏现象,应记录渗漏的位置和特征;
6  对怀疑有渗漏的部位,可延长喷水时间。
D.0.3  外墙板接缝防水质量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拼缝处外侧密封胶应无脱胶现象;
2  拼缝处应排水顺畅;
3  拼缝处室内侧无渗漏、水印或水迹。
D.0.4  检验批及子分部工程验收时,外墙板接缝防水质量检验均应合格。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
2《钢结构防火涂料》GB 14907
3《防火封堵材料》GB 23864
4《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
5《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6《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
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
8《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9《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5
10《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
11《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
1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 50210
13《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规范》GB 50212
1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1
15《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24
16《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
17《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
18《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19《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
20《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10
2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
22《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 50327
23《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
24《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
25《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411
26《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 50606
27《钢管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628
28《钢结构焊接规范》GB 50661
29《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
30《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755
31《木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772
32《防腐木材工程应用技术规范》GB 50828
33《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施工规范》GB 50901
34《钢管混凝土结构技术规范》GB 50936
35《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36《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1022
37《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 51249
38《组合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4
39《木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5
40《钢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6
41《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8
42《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GB 55032
43《碳素结构钢》GB/T 700
44《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GB/T 1228
45《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螺母》GB/T 1229
46《钢结构用高强度垫圈》GB/T 1230
47《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大六角螺母、垫圈技术条件》GB/T 1231
48《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 1591
49《紧固件机械性能 螺栓、螺钉和螺柱》GB/T 3098.1
50《紧固件机械性能 螺母》GB/T 3098.2
51《紧固件机械性能 自攻螺钉》GB/T 3098.5
52《紧固件机械性能 不锈钢螺栓、螺钉和螺柱》GB/T 3098.6
53《紧固件机械性能 自钻自攻螺钉》GB/T 3098.11
54《紧固件机械性能 不锈钢螺母》GB/T 3098.15
55《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GB/T 3632
56《非合金钢及细晶粒钢焊条》GB/T 5117
57《热强钢焊条》GB/T 5118
58《紧固件 螺栓和螺钉通孔》GB/T 5277
59《埋弧焊用碳钢焊丝和焊剂》GB/T 5293
60《六角头螺栓 C级》GB/T 5780
61《六角头螺栓》GB/T 5782
62《气体保护电弧焊用碳钢、低合金钢焊丝》GB/T 8110
63《结构用无缝钢管》GB/T 8162
64《碳钢药芯焊丝》GB/T 10045
65《电弧螺柱焊用圆柱头焊钉》GB/T 10433
66《埋弧焊用低合金钢焊丝和焊剂》GB/T 12470
67《熔化焊用钢丝》GB/T 14957
68《低合金钢药芯焊丝》GB/T 17493
69《建筑结构用钢板》GB/T 19879
70《建筑幕墙、门窗通用技术条件》GB/T 31433
71《木骨架组合墙体技术标准》GB/T 50361
72《胶合木结构技术规范》GB/T 50708
73《多高层木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26
74《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31
75《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32
76《装配式木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33
77《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 50107
78《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1
79《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
80《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 18
81《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技术规程》JGJ 82
82《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应用技术规程》JGJ 85
83《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 99
84《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
85《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JGJ 103
86《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 107
87《外墙饰面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JGJ 126
88《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33
89《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JGJ 214
90《采光顶与金属屋面技术规程》JGJ 255
91《人造板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336
92《公共建筑吊顶工程技术规程》JGJ 345
93《钢筋套筒灌浆连接应用技术规程》JGJ 355
94《蒸压加气混凝土建筑应用技术规程》JGJ/T 17
95《建筑轻质条板隔墙技术规程》JGJ/T 157
96《轻型钢结构住宅技术规程》JGJ/T 209
97《建筑钢结构防腐蚀技术规程》JGJ/T 251
98《预制带肋底板混凝土叠合楼板技术规程》JGJ/T 258
99《自密实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JGJ/T 283
100《交错桁架钢结构设计规程》JGJ/T 329
101《钢板剪力墙技术规程》JGJ/T 380
102《铸钢结构技术规程》JGJ/T 395
103《装配式劲性柱混合梁框架结构技术规程》JGJ/T 400
104《预制混凝土外挂墙板应用技术标准》JGJ/T 458
105《装配式整体卫生间应用技术标准》JGJ/T 467
106《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技术标准》JGJ/T 469
107《装配式整体厨房应用技术标准》JGJ/T 477
108《装配式内装修技术标准》JGJ/T 49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装配式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 ×××××-202×
条文说明
 
 
 
 
 

编制说明
本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项目调研与技术交流,认真总结了近年来装配式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实践经验,参考了有关国际和国外相关先进技术标准,并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讨论、协调和修改,最终完成了本标准的征求意见稿。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装配式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